
海發改規〔2019〕2號
廣州市海珠區發展和改革局 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關于印發海珠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現將《海珠區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局反映。
廣州市海珠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海珠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
2019年10月12日
海珠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儲備糧是海珠區人民政府為有效調控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食物資儲備。
第三條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是本區儲備糧的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本區儲備糧所有權屬區人民政府,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和清償債務。
第五條從事和參與本區儲備糧收儲、輪換、動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區發改局具體負責本區儲備糧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和落實儲備糧工作:擬訂糧食儲備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糧食儲備計劃;擬定儲備糧企業承儲的條件;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儲備糧承儲招標、政府采購招標、競價拍賣等工作;組織儲備糧檢查和輪換工作;檢查監督儲備糧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儲存安全;負責儲備糧的統計工作;參與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輪換品質價差補貼辦法。
第七條區財政局負責本區糧食儲備專項經費預算管理,會同區發改局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核定、撥付和清算儲備費、儲備糧貸款利息、輪換品質價差補貼以及其他政策性補貼;組織實施財政資金檢查管理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八條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儲備糧貸款政策規定,根據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下達的儲備規模及輪換計劃,負責儲備糧貸款和資金管理。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九條本區儲備糧是區人民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品種和布局原則,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下達任務和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區政府確定。本區儲備糧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條本區糧食儲備品種以糧食應急需要和市場需求為導向。糧食品種以大米、稻谷、小麥為主。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一條本區儲備糧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承儲資格的企業承儲,并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保障儲備糧安全條件的倉儲和防化設施、專業管理人員以及儲備糧應急響應能力,其承儲條件由區發改局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以及《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法規要求提出。
第十三條本區儲備糧承儲實行周期性管理,承儲周期原則上參考糧食儲存期限確定。承儲期間應確保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儲周期結束后,按照“均衡有序,節約費用”的原則安排儲備糧公開競價銷售及承儲采購服務招標。達到承儲服務期限的儲備糧納入當年輪換計劃,并結合新糧上市季節,擇機安排結束承儲服務的時間。
第十四條承儲周期結束前,區發改局應當要求承儲企業足額落實儲備糧庫存,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測機構對庫存儲備糧進行檢測,認定合格后組織公開競價銷售,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終止承儲任務。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本區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含中等),并符合糧食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入庫儲備糧質量由區發改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認定,達到質量標準的方可認定為儲備糧。
第十七條儲備糧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和質量報告管理制度,即由區發改局、檢測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達到“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糧倉,確保儲備糧食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倉儲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立儲備糧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變動及結存情況以備查,并按要求向儲備糧管理部門報送報表。
第二十條儲備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發改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未經區發改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儲備糧儲存地點或者貨位。建立健全儲備糧的安全保管、防火、防盜、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區儲備糧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公開招標是指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共同研究確定購入最高限價后,由區發改局在廣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庫中自由選擇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中標價格即為庫存成本。
本區儲備糧承儲期限結束時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銷售。公開競價是指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共同研究確定銷售最低限價后,由區發改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購買單位。
第二十三條本區儲備糧輪換方式可采用靜態輪換或動態輪換。靜態輪換指由承儲招標或政府采購招標購進儲備糧,在保持儲備糧質量的前提下,通過公平競價拍賣銷售儲備糧;動態輪換指由承儲招標或政府采購招標購進儲備糧,在承儲期限內,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相關規定自主組織儲備糧輪換,并對政府給予的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實行總額包干,盈虧自負。
第二十四條本區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區發改局負責儲備糧輪換計劃的下達及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區儲備糧動態輪換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一)在保持儲備糧常年實際庫存量占儲備規模75%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組織儲備糧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
(二)按照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余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
第二十六條本區儲備糧以儲存年限為依據安排輪換計劃:大米、優質稻谷不超過1年,普通稻谷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組織輪換。儲備糧儲存期間,若庫存糧出現質量不符合宜存標準的,應立即組織輪換,輪換費用由承儲企業自負;若達到輪換期限后,其質量仍符合宜存標準的,經區發改局核定,儲備糧可適當延遲輪換。
第二十七條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情況下,區發改局可暫停承儲企業承儲期間的動態輪換并及時組織補庫,保證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儲備糧的費用由儲備費、儲備糧貸款利息以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構成。
第二十九條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核撥儲備糧所需資金。
第三十條儲備費標準參照市的儲備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標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
第三十二條儲備糧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參照市的儲備糧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儲備費和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季度預撥、年終清算制度。區發改局負責制定每季度儲備費和利息預撥計劃,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劃撥到承儲企業賬戶,年終由區發改局組織清算。
第三十四條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儲備糧貸款政策規定,根據區下達的儲備糧規模、輪換計劃,受理承儲企業貸款,按“購貸銷還”的原則進行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按照計劃完成儲備糧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規定和標準給予撥付儲備糧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區儲備糧管理業務須按國家糧食局《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七條承儲周期結束后,區財政局會同區發改局根據核定的儲備糧出入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政策性儲備虧損的,由本區糧食儲備專項經費撥補;發生盈余的,全額繳入補充本區糧食儲備專項經費。儲備糧競價銷售出庫和采購招標入庫期間,以每月在庫儲備糧實際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三十九條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本區儲備糧數量、質量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危及儲備糧儲存安全的問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同時上報區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儲備糧年度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績效評價意見及評價指標體系,以確保儲備糧管理規范、高效運行。
第四十一條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本區儲備糧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章 動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本區儲備糧時,由區發改局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待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如遇重大緊急情況或重大突發事件需動用本區儲備糧時,由區發改局專項請示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同意后動用,并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本區儲備糧,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按區人民政府指令拋售本區儲備糧發生虧損的由本區糧食儲備專項經費撥補;盈利的,用于補充本區糧食儲備專項經費。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改的,儲備糧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約定拒絕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儲備費用,并取消其承儲資格;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一)對本區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本區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二)發現本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三)擅自動用、挪用本區儲備糧、改變本區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或變更儲存庫點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本區儲備糧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本區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利用本區儲備糧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本區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本區儲備糧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本區儲備糧收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財政補貼的;
(八)拒絕、阻撓、干涉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本區儲備糧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及時糾正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改。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海珠區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