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南沙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廣州市南沙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下稱《辦法》)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辦法》的理解適用和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起草背景和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解讀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分析總結我區近5年的征地拆遷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起草。主要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一是依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對我區原有征拆政策進行調整修訂,與上位法律法規相銜接;二是對我區原補償標準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的內容進行調整修訂,增大被征收主體的接受度和認可度;三是對原征拆政策規定不適應當前工作實際需要的內容進行調整修訂。
二、主要內容解讀
《廣州市南沙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共計四章五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1、《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征收機制和部門分工。因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集體土地征收部門,故該條明確了區政府為南沙區集體土地征收單位,同時明確了土地征收實施單位的職責,并繼續保持了原各鎮街為主體的征收實施機制,各鎮街在區政府的指導下,繼續發揮鎮街在征收實施工作的作用,進一步強化鎮街的職能,從程序審批上加強管理和監督。
2、《辦法》第六條:細化征收前期工作,結合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等。
3、《辦法》第八條: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不再規定具體補償標準金額。若后續根據省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將適時進行調整。
4、《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增加因征收無法繼續耕作耕地和紅線外受影響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相關規定,明確由鎮街制訂補償方案后按程序審定后執行,相關費用一般可由項目用地單位承擔。
5、《辦法》第二十二條:結合廣州市相關規定,將無證房屋應補償面積的建設時間節點由原來的2007年6月30日調整到2009年12月31日;并規定計算應補償房屋面積的無證房屋,建基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房屋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及20平方米梯間,且應補償房屋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80平方米;同時優化了對無證房屋的補償流程。
6、《辦法》第二十四條:將部分補償改為貨幣方式,對于認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中未進行產權置換的部分面積實施貨幣補償;具體為框架結構房屋的貨幣補償單價為90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房屋的貨幣補償單價為7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房屋的貨幣補償單價為5000元/平方米。
7、《辦法》第二十七條:調整了房屋征收獎勵金的支付方式。房屋征收獎勵金的總額保持不變,由原本的三期支付調整為兩期支付。
8、《辦法》第二十八條:對搬遷補助費進行了適度調整,由原來的1500元/人調整為2000元/人,按戶的最低和最高標準由原來的4500元/戶和9000元/戶調整為5000元/戶和10000元/戶。
9、《辦法》第三十條:對臨遷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由原來的15元/平方米/月調為20元/平方米/月。
10、《辦法》第三十一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用房的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調整,因農村集體整體搬遷而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用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可在安置區的配套用房中按實際辦公需要且不超過原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給予置換,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具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上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審定后實施
11、《辦法》第三十二條:增加安置房實行市場化管理的規定,具體物業管理費方案另行制訂,為今后就安置房收取物業管理費奠定基礎。
12、《辦法》第三十六條:將原規定的人均優惠購買25平方米安置房,調整為人均獎勵10平方米安置房。未按期簽約或搬遷的,不予獎勵安置房面積。
13、《辦法》第三十七條:新增人均40方的最低保障規定。根據本辦法置換及獎勵獲得的安置房總面積之和,按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發布搬遷通知之日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計算,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戶籍人口數申請購買至人均40平方米。同時規定被征收人根據本辦法獲得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過380平方米。
14、《辦法》第三十八條:因安置房房源戶型問題,被征收人意向獲得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過按本辦法獲得的安置房面積之和15平方米,且超過部分按安置房轉讓合同簽訂當年度對應安置區安置房的市場價購買。
15、《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權證注銷條款。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合同中約定被征收房屋權證注銷登記條款,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和房屋拆除證明、權證原件,受委托向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區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配合。
16、《辦法》第四十二條:新增條款。經被征收人同意,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可回購安置房,回購單價根據回購年度安置房市場價確定,具體回購方案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另行制訂并報上級部門批準后實施。
17、《辦法》第四十八條:進一步優化被征收人戶籍人口的界定,增加對現役軍人、高校在讀學生、服刑人員的規定。
18、《辦法》第四十九條:明確國有農場范圍內的個人住宅房屋,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可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制訂補償安置方案,上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審核并按程序上報審批后實施。
19、《辦法》第五十條:明確集體土地房屋連片征收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另行制定具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上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審核并按程序上報審批后實施。
20、《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別被征收人未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區土地征收實施部門依法上報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