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關于延續實施《廣州市荔灣區投資促進顧問聘請試行辦法》的通知
一、編制背景和意義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我區吹響了荔灣新一輪高質量發展的號角,大力發展以現代都市工業為重點、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業共同發展的實體經濟,全面建設文化厚重、宜居宜業、充滿活力、幸福美麗的國際大都市現代化中心城區。為加大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協調力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健全招商工作機制,拓寬招商工作渠道。
(二)編制意義
我區作為廣州市中心城區,地處粵港澳大灣區廣佛極點的中心位置,區位優勢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綜合優勢明顯。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不斷創新招商工作機制、創新招商方式、優化招商服務,引入了數批優質項目,推動優化產業結構,增強經濟發展后勁。但在招商工作手段上還存在一定的制約,對于借用外力開展招商工作還存在一定不足。《投資顧問辦法》立足我區實際,從投資顧問的定義、資格條件、聘期及數量、解聘情形、遴選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權益、日常管理和工作經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總體來看,有如下特點:
一是流程完整。該政策對我區聘請投資顧問的全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充分考慮了投資顧問的條件設置和工作內容,對準入規定和退出機制也有明確的要求,覆蓋了全流程管理的所有環節。
二是權責對等。既注重強調了投資顧問的履職要求和遴選條件,也充分考慮了投資顧問應當享有的正當權利,包括獲得聘書、在推介活動中享受貴賓禮遇、優先參加各類專項工作活動、獲得項目引薦獎勵、推薦進入上級專家庫等。同時,對投資顧問工作經費提出了明確來源保障,確保工作可以順利進行。
三是意義重大。作為區招商引資工作機制的一個重要配套文件,該辦法的出臺對借用“外力”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增強前瞻性、搶占有利節點有重大意義,可進一步提高對接需求的有效性,提升投資促進工作水平。
目前政策臨近到期,為繼續拓寬引資渠道,充分發揮高端人才的“外腦”作用,大力開展招才引智、以才引商,推動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將政策有效期延期兩年。
二、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明確了投資顧問的定義、資格條件、聘期及數量、解聘情形、遴選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權益、日常管理和工作經費等條款。
(一)定義。指荔灣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及重大項目招商和建設等工作需要,經與本人協商同意接受聘任,能夠提供高水平投資促進咨詢服務的優秀專業人才。
(二)資格條件。包括擁護黨的領導,支持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豐富的產業項目資源;支持荔灣區招商引資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廣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客商資源等。
(三)聘期及人數。投資促進顧問一般聘期二年,有效聘期內的投資促進顧問總數不超過50人。
(四)解聘情形。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和政府利益和聲譽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顧問職責;違反保密原則,泄漏秘密和不應公開信息;利用投資促進顧問名義從事與其顧問職責無關活動或為自己或親朋好友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投資促進顧問自身原因明確要求不予繼續擔任。
(五)遴選程序。遴選工作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采取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通過發布征集通知、核實信息、征求意見、提請審議、區政府審定等程序開展遴選。
(六)工作內容。包括提供投資信息、專家咨詢、協助項目評估、協助宣傳荔灣投資環境、引薦投資項目、參與課題研究及產業發展規劃等。
(七)工作權益。包括獲得聘書、在推介活動中享受貴賓禮遇、優先參加各類專項工作活動、獲得項目引薦獎勵、推薦進入上級專家庫等。
(八)日常管理。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包括邀請顧問考察及參加活動、召開工作會議及開展專項調研、接待引薦招商項目考察、建立管理個人檔案、日常聯絡協調等。
(九)工作經費。顧問費為2.5萬元人民幣(稅前)/人/年,作為資助顧問本人開展日常工作之用,投資促進顧問受荔灣區政府邀請而參加的專項活動,往返交通費及在荔灣區期間的食宿等費用另外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