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番禺區人民政府對照國家、省、市關于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了《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二、制定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三、主要內容
《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共六十一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與調整、決策監督、決策責任和附則七個章節。番禺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等程序,適用本規定。區政府所屬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等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番禺區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工作指引》(番府辦〔2020〕24號)同時廢止。
四、主要特點
(一)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界定。國家、省、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了五個方面的原則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將制定有關城市重大綠化項目、城市建設重大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納入本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更具有針對性、可行性。
(二)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細化。國家、省、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作出了系統規定。在此基礎上,《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相關決策程序進行了細化,如明確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進行歸檔等。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情況的督查考核。《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將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