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內容
《廣州市南沙區反偷渡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立足偷渡問題引發境外疫情輸入的實際情況,以六章十九條的篇幅詳盡地規定了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獎勵的實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提出了出臺《實施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主體、適用范圍、舉報的途徑以及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二)第二章“獎勵條件”。明確了獲得舉報獎勵的原則以及條件,規定了不適用本辦法的舉報情況。
(三)第三章“獎勵標準”。明確了發放獎勵的金額標準。
(四)第四章“獎勵程序”。要求由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具體辦案單位負責通知舉報人申請獎勵金;明確了舉報人申請獎勵金的期限和材料;要求由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反偷渡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舉報人的身份證明、舉報事實、舉報人遞交的材料、獎勵標準等嚴格審核;明確了獎勵金的發放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年度部門預算的專項經費中支出。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獎勵資金由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統一申報并納入部門預算,專款專用;要求由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反偷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獎勵檔案、資金臺賬,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明確了舉報人誣告的法律責任。
(六)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不得與上級法律法規規定沖突。
二、主要特點
一是針對性強。《實施辦法》以反偷渡為抓手進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輸入”防線。以有獎舉報的方式,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反偷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是在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當下,做好“外防輸入”工作的有效補充,對于及時發現偷渡違法犯罪行為,威懾偷渡違法犯罪主體,完善水上安全防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可操作性強。《實施辦法》切實可行,主要體現在:條文全面,條文對適用主體、適用范圍、舉報的途徑、接受舉報的部門、保密義務、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標準清晰,《實施辦法》第三章對獎勵標準有了明確的規定,可以有效調動群眾參與反偷渡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監督到位,《實施辦法》第五章明確了獎勵金和舉報人誣告的監督管理要求,確保規定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