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公南規字〔2022〕1號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反偷渡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反偷渡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反映。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2022年6月9日
廣州市南沙區反偷渡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扎牢常態化疫情防控“外防輸入”防線,嚴厲打擊偷渡違法犯罪活動,提高人民群眾舉報偷渡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結合南沙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電話、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南沙區公安機關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舉報偷渡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偷渡違法犯罪行為,是指自然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以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等方式非法出入境,組織、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等可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廣州市南沙區管轄區域內發生的偷渡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舉報人可向南沙區公安、衛健、海關、各鎮(街)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偷渡線索,接受舉報材料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舉報材料轉送南沙區公安機關。南沙區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審核涉及南沙區內偷渡線索的舉報材料,組織查實舉報情況,擬定獎勵金額和獎勵名單,按獎勵程序撥付獎勵金。
第六條 南沙區公安機關等各舉報接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
第七條 南沙區公安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獎勵的舉報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應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實。
(二)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尚未被南沙區公安機關或相關的職能部門掌握。
(三)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被依法處罰。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依法處理的,在處理結束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偷渡違法犯罪線索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舉報人的,獎勵金由南沙區公安機關按照舉報人所提供線索的價值分配并分別發放。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四)對同一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條 以下舉報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共同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或者提供犯罪線索的。
(三)舉報的違法犯罪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的,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的,每查獲1名非法出境或入境人員,獎勵人民幣2千元;每查獲1名組織成員,獎勵人民幣2萬元。
(二)舉報用于偷渡作案交通工具的,每查獲1艘(輛)偷渡交通工具,獎勵人民幣2萬元。
舉報偷渡違法犯罪線索的,案情重大,涉案人員10人及以上或涉案金額人民幣200萬元及以上的,每條線索最高獎勵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積極主動協助查處舉報線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知。舉報線索經南沙區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辦案單位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刑事案件破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申請獎勵金。
(二)申請。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申請獎勵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到具體辦案單位,憑本人身份證明及能證明提供舉報線索的材料申請獎勵金,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憑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身份證明及能證明提供舉報線索的材料需經南沙區公安機關查核真實有效。
(三)審核。具體辦案單位在接到獎勵金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送南沙區公安機關反偷渡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南沙區公安機關反偷渡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辦案單位提交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的身份證明、舉報事實、獎勵標準和擬獎勵金額進行審核。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發放。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在南沙區公安機關年度部門預算的專項經費中據實發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偷渡舉報獎勵資金由南沙區公安機關統一申報并納入部門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南沙區公安機關反偷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與上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以上級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2022年6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