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服務經營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來,網約車市場出現了依托技術和用戶流量優勢,為網約車企業、駕駛員、乘客提供網約車線上服務,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電商平臺(以下稱“聚合服務經營者”)。從其經營行為和特征分析,聚合服務經營除了受交通運輸有關的法律法規約束外,還涉及《民法典》、《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多個法律法規,非常龐雜。而且對于聚合服務經營者的定義和責任歸屬問題,目前學術界、法律界和不同利益群體之間還存在較大的爭議。4月26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秘書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探索規范網約車聚合平臺管理的法規政策措施。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網約車聚合服務平臺17家,日訂單量占比越來越大,使用聚合平臺打車已經成為市民廣泛使用的一種出行方式。聚合服務經營在網約車行業的重要性、影響力越來越大,隨之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而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聚合服務經營者為了逃避監管,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將大量未辦理許可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納入平臺內小網約車企業名下經營,發生司企糾紛、司乘糾紛后將責任全部推給小網約車企業,駕駛員及乘客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因此,及時出臺管理文件,一是明確聚合服務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進一步規范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行為,促進廣州市網約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二是有效解決目前存在的聚合服務經營管理法律適用難問題,為監管執法提供法律指引,表明交通部門加強聚合服務經營規范管理的態度和決心,同時也為下一步行業立法工作做好政策儲備。
二、制定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
(五)《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1年第37號)
(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
(七)《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68號)
(八)《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秘書局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3〕23號)
(九)《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交運發〔2021〕122號)
(十)《2022年開展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抽成“陽光行動”工作方案》(交辦運函〔2022〕495號)
(十一)《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
三、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擬寫了《通知》,一是征求了市市場監管局意見。二是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共30日)掛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2年12月26日、30日及2023年2月13日、3月9日組織在廣州市開展網約車及網約車聚合業務的骨干企業、聚合服務經營者內網約車企業、駕駛員代表召開了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各方代表意見,并現場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三是2023年3月28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通知》內容進行了論證。目前《通知》已經市交通運輸局法制部門審核通過和市交通運輸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主要內容說明
《通知》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聚合服務經營者的定義和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企業、車輛、駕駛員3項經營許可;二是明確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的信息及經營許可進行核驗、登記;三是明確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違規情況的應當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檢查及采取措施情況;四是明確了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者不能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的交易、價格等進行排除、限制競爭;五是明確了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者應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抽成“陽光行動”要求;六是明確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并明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情形;七是明確聚合服務經營者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據;八是明確聚合服務經營者不履行有關法定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解讀途徑和時間
(一)解讀途徑:一是通過市政府及市交通運輸局門戶網站政策解讀欄目;二是召開網約車企業及聚合服務經營者企業宣貫會議。
(二)解讀時間: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此政策文件后即開展解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