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3〕8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服務經營行為的通知
各有關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服務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聚合服務經營行為,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者(以下稱“聚合服務經營者”)及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聚合服務經營者,是指依托具有技術和用戶流量的互聯網平臺,為網約車企業、駕駛員、乘客提供網約車線上服務,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電商平臺。
二、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以下3項經營許可: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的網約車企業提交以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
(二)地址;
(三)聯系方式;
(四)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信息。
四、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為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鼓勵每個月核驗更新,有條件的,可實時核驗。
聚合服務經營者需要通過市交通運輸局許可數據進行核驗的,可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官網注冊后進行核驗或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約車綜合業務管理平臺注冊后進行核驗。聚合服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許可的網約車企業、車輛、駕駛員提供網約車聚合服務。
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門有關要求,向網約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五、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網約車企業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在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下列信息:
(一)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
(二)網約車企業名稱;
(三)網約車服務品牌及APP名稱;
(四)網約車企業投訴舉報方式;
(五)網約車企業用戶協議與評價;
(六)聚合服務經營者用戶協議;
(七)聚合服務經營者服務規則;
(八)聚合服務經營者投訴舉報方式;
(九)聚合服務經營者糾紛處理程序;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
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聚合服務經營者,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聚合服務經營者所公示的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六、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聚合服務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有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發現有違反第二條規定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網約車企業或車輛、駕駛員提供聚合服務,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檢查及采取措施情況。
七、聚合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通過統一價格、派單傾斜、默認勾選等方式,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在平臺內的交易、顯示順序、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網約車企業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八、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會同平臺內網約車企業,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抽成“陽光行動”要求,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合理設定并公開抽成比例上限,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平臺內網約車企業調整價格機制的,需至少提前7日通過聚合服務經營者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九、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乘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且難以向平臺內網約車企業進行追償時,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乘客維護合法權益。聚合服務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約車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乘客要求聚合服務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聚合服務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網約車企業提供的網約車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網約車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聚合服務經營者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等相關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乘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乘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鼓勵聚合服務經營者建立有利于乘客權益保護的服務質量擔保機制,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協議設立乘客權益保證金,就乘客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十一、聚合服務經營者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聚合服務經營者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或者不按規定對網約車無證經營行為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等規定情形的,交通運輸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6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