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針對現行規范性文件《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穗交規字〔2016〕3號,以下簡稱《合乘意見》)進行了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目的和必要性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精神,市相關職能部門的名稱及職能發生了變化,現行《合乘意見》相關內容出現部分不適應行業發展的情形,相關條款的修訂也顯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現行《合乘意見》于2016年印發,在進一步明確合乘行為認定、為合理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防止私人小客車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營運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界限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對規范廣州市出行市場營運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文件實施至今已近5年,將于今年12月到期。結合到期修訂和市場發展變化情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認定合乘出行行為性質,明確合乘出行各方責任與義務,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對《合乘意見》的名稱及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修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2016〕20號)
三、修訂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2021年5月,市交通運輸局擬寫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分別征求了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和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局以及相關順風車平臺公司意見,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13日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對有關合理意見已予以采納或部分采納,不采納的也予以說明。此后,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對《合乘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本送審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調整分攤費用的合乘次數限制。市內的由每天兩次改為每天三次;提供合乘出行中有跨城出行服務的,每天累計不超過兩次。
(二)強化平臺責任,要求合乘平臺做好合乘出行管理,確保車輛和駕駛員線上線下一致性。
(三)明確合乘計劃發布平臺數量限制和合乘需求匹配數量的有關要求。限定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同一合乘計劃及線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過兩個,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合乘費用的分攤原則。明確分攤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且單位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通行費等其他費用由合乘各方出行前協商分攤比例。
五、解讀途徑和時間
(一)解讀途徑:市政府及市交通運輸局門戶網站政策解讀欄目。
(二)解讀時間: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此政策文件后即開展解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