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教規字〔2022〕2號
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本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與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 )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辦法(試行)》?,F將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9日
(聯系人:郭鑫,聯系電話:22083725)
廣州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與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 )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數據資源,是指本市教育系統內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市、區各教育支撐機構、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各級各類學校等。根據教育數據資源供需關系,劃分為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四條 本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與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教育數據資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教育系統各單位負責明確本單位負責數據治理的領導、部門和工作人員,開展本單位教育數據資源普查,編制并及時更新本單位教育數據資源目錄;配合開展智能化數據采集工具試點和應用,配合開展基礎數據、疫情數據、教育業務數據采集、共享、開放;落實本單位數據資源管理、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探索數據資源創新應用。
第六條 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交換資源、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教育數據資源編目
第七條 市教育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教育數據資源目錄,并指導各單位開展目錄編制與管理工作,確定數據資源的共享和開放屬性,作為開展教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依據。
第八條 各單位應明確本市教育數據資源目錄中數據資源的采集途徑、更新時限、數據格式、共享類型等。
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統籌匯總各級教育數據資源目錄,形成全市教育數據資源目錄,并匯聚到市政務大數據中心。
第三章 教育數據資源采集
第九條 教育數據資源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集有關數據資源;
(二)因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公文、報表、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資源;
(三)因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資源。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據職責采集教育數據資源,做到“應采必采”“全面覆蓋”。能夠通過共享獲得教育數據資源的,不得重復采集。
各單位要確保所采集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可用性和時效性。面向師生、家長采集信息應公開采集使用規則,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圍和存儲期限。
不同部門提供同一類別的數據不一致時,由法定數源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集、核準與提供。
第十一條 各單位通過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教育數據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教育數據資源匯聚
第十二條 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是管理全市教育數據資源目錄、匯聚核心數據、支撐共享開放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已有市級數據資源類系統應逐步對接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
第十三條 全市教育數據資源應向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匯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教育數據資源外,要做到“應匯盡匯”。市教育數據資源匯聚遵照相關匯聚技術規范進行,當提供方數據資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化情況反饋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由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更新。
第五章 教育數據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市電教館負責管理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和數據資源目錄,提供教育數據資源共享服務。全市教育數據資源做到一次匯聚、充分共享。各單位對外共享數據,或共享國家、省、市各部門數據,原則上通過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完成,避免多頭對接。
第十五條 教育數據資源共享應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原則,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
可提供給各單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除敏感個人信息以外的數據,原則上均應為無條件共享。無條件共享類教育數據資源由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實現共享。
僅能夠提供給部分單位共享使用或部分提供給各單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對有條件共享類教育數據資源,使用單位為市教育系統各單位的,由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實現共享;非市教育系統單位的,按照“誰提供、誰授權”的原則,由數據使用部門提出共享申請,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開通相應共享權限,審核不通過的,應說明理由。
不宜提供給各單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教育數據資源,應有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相關規定依據。
涉及重大民生需求且實時性要求高的招考等數據,經市教育局批準后方可同步對接市教育專題數據資源池和市政務大數據中心。
第十六條 市教育數據資源提供單位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教育數據資源,保障教育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市教育數據資源使用方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教育數據資源,并加強共享教育數據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共享教育數據資源和非授權使用、泄露其他部門有條件共享教育數據資源等違規行為及其后果負責。
第十七條 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教育數據資源使用單位對獲取的共享教育數據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教育數據資源提供單位予以校核,提供單位須予以答復,確有錯誤的,應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對教育數據資源進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創新應用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在開展業務活動或制發文件過程中直接引用或分析利用共享獲取的教育數據資源時,應注明數據來源。
第六章 教育數據資源開放
第十九條 各單位負責明確擬開放市教育數據資源的內容、時間、范圍、形式和更新周期等,編制開放目錄,對擬開放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制作使用說明,保證數據資源的準確性和可用性。
市教育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編制擬開放教育數據資源目錄,及時推送至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社會的開放。
第七章 教育數據資源安全
第二十條 市電教館組織技術力量定期開展市教育數據資源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完善統一身份認證、權限管理、數據加密等技術防護體系,增強技術防范能力。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對市教育數據資源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確保市教育數據資源采集、共享、開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應急響應和災備恢復機制,制定工作預案,根據市教育數據資源重要程度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要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充分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和隱私權。按照《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確定信息系統等保級別,并做好安全測評與整改。單位要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及安全防護措施進行監督。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教育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是本單位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領導和組織本單位教育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各單位應不斷完善教育數據資源管理制度,落實組織保障,嚴格工作程序,切實做好教育數據資源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教育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更新教育數據資源目錄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開放教育數據資源的;
(三)所提供教育數據資源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無法使用的;
(四)違規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五)其他違反教育數據資源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