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0〕12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補償辦法的通知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局,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為規范巡游出租汽車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補償工作,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制訂了《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補償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7月23日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巡游出租汽車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補償工作,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是指因開展搶險救災、舉辦重大活動、重大節假日及交通樞紐運輸保障等工作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由巡游出租汽車企業負責組織、調度所屬巡游出租汽車,按指定的時間、地點、任務開展的運輸保障工作。
第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因承擔運輸保障任務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市、區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并通過同級政府財政對承擔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的企業進行補償。
市、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組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補償工作。
第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補償對象為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第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重大活動安排以及交通樞紐運輸保障工作等,提前制訂下年度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計劃及資金預算,申請財政資金,并按照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或任務安排等工作。
因突發情況或工作需要,需制訂實施臨時運輸保障計劃或修改調整原有運輸保障計劃的,由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確定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的補償標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工作目標,以及承擔保障任務的巡游出租汽車數量、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平均小時營收、承擔保障任務平均時間和距離等綜合評估確定。
補償標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布。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開展運輸保障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采購時明確運輸保障任務具體補償標準。臨時運輸保障的補償標準參照同類運輸保障任務補償標準確定。
第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政府指令性運輸保障任務。
承擔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保障任務目標及相關要求,提前制訂保障計劃,合理安排車輛,并配置足夠的調度管理人員;實施運輸保障任務時,企業應做好車輛調度,并做好運力應急準備,根據保障現場實際需要及時增派車輛,確保完成運輸保障任務。
第九條 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補償的申領和發放,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巡游出租汽車運輸保障任務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償資金,并提供完成運輸保障任務的相關說明。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提出的補償資金申請后,對企業完成運輸保障任務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運輸保障工作目標和要求的,于3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發放給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第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運輸保障任務補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巡游出租汽車企業不得虛報運輸保障任務完成情況,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