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發改規字〔2022〕1 號
廣州市天河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河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天河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天河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天河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河區地方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和《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2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是天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為有效調控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油物資儲備。
第三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包括天河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局”)、天河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糧管中心”)、天河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委托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承儲。承儲期間,按標準給予承儲企業儲備糧油費用。承儲企業盈虧自負。
第五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或其授權的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六條 參與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承儲、監管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是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油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制定儲備方案;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招標、競價銷售等工作;組織實施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質量監測、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區糧管中心具體負責承擔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協助區發展改革局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下達的糧油儲備任務;編制和組織實施糧油儲備計劃;組織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和檢測工作;負責地方儲備糧油各項統計工作;負責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年度費用清算工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負責貫徹執行糧油儲存技術規范和質量衛生標準,推動糧油倉儲科技創新突破和推廣應用;推動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物資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設施維護和技術改造任務等。
第九條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管理,根據區發展改革局審核的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十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對儲備糧油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做好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的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工作,對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十二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是區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根據市政府下達任務確定。儲備品種結構和輪換方式,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按照糧油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三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品種以大米、稻谷、小麥等口糧為主,比例不低于總規模70%;儲備食用油品種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櫚油為主。成品糧油儲備規模應達到市政府下達的任務規模要求。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四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標準;
(二)倉儲設施具有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糧油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油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油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五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任務下達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標委托。
(一)直接委托是指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部門直接委托本級政府直屬糧庫儲存。委托對象是區屬國有糧油企業。直接委托承儲的儲備糧油,由區發展改革局通過公開招標采購。
(二)招標委托是指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將承儲服務和儲備糧油采購相結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對象為所有符合承儲條件的糧油企業。
第十六條 承儲委托關系確立后,區發展改革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負責將承儲企業出具的信用承諾書推送至信用廣州網公示。承儲合同應當載明儲存品種、數量、儲存地址、承儲期限、費用、質量要求等內容,并明確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及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承儲期限屆滿前,承儲企業應當提前按承儲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落實儲備糧油庫存。區糧管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對庫存進行檢驗,認定合格后組織公開競價銷售,結清相關費用,終止承儲任務。
第十八條 承儲期限屆滿時,如遇糧油市場大幅波動或出現可能需應急動用儲備糧油的情形,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承儲期限,重新訂立承儲合同。承儲的品種、價格和庫點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標準由區糧管中心根據國家糧油標準和上級糧食行政部門要求確定,其中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儲備花生油、大豆油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一級以上,棕櫚油質量必須達到棕櫚液油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入庫儲備糧油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合格。檢驗費由承儲企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一報告”管理制度,即入庫一批,檢驗一批,并出具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由區糧管中心、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油入庫完堆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扦樣。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須在收到扦樣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糧油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定期對在庫儲備糧油有關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如實填寫質量安全檔案。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油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儲備糧油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儲備糧油輪換出庫,可由承儲企業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糧油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油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油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油,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問題,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是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局關于印發<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糧儲〔2016〕136號)、《國家糧食局關于印發<糧油安全儲存守則>和<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的通知》(國糧儲〔2016〕2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行業標準:糧油儲藏技術規范(GB/T 29890-2013)》等行業規范與標準,確保儲備糧油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統計報表;設立儲備糧油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油購銷存情況備查,并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儲備糧油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發展改革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生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問題,應當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儲糧、儲油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儲油水平;配合區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臺。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方式可采用靜態或自主輪換。靜態輪換指由承儲招標或政府采購招標購進儲備糧油,在保持儲備糧油質量的前提下,通過公開競價采購銷售儲備糧油,發生虧損的,由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發生盈余的,繳存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糧食風險基金);自主輪換指由承儲招標或政府采購招標購進儲備糧油,在承儲期限內,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相關規定自主組織儲備糧油輪換,并對政府給予的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實行總額包干盈虧自負。
第三十一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區糧管中心負責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的編制及下達。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期間,承儲企業在保證輪換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調整輪換計劃,并報區糧管中心批準。
第三十二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優質稻谷儲存年限不超過1年,普通稻谷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成品糧油不超過1年,其他品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應當在保質期屆滿前進行輪換,達到儲存年限后,若質量指標仍符合宜存標準,經報區糧管中心同意,可適當延期輪換。
第三十三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按照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余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具體執行由區糧管中心與承儲企業協商并書面確定。
第三十四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實行審批制度,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分批次提出申請,經區糧管中心審核后,報區發展改革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可暫停輪換并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核撥儲備糧油所需資金。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開立基本賬戶、貨款回籠戶和財政補貼專戶,接受資金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備糧油費用包括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
第三十九條 儲備費標準參照市本級儲備費用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標準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采購中標入庫價格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第四十一條 儲備糧油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根據輪換方式確定。采用靜態輪換方式的,按競價銷售出庫價格與政府采購招標購進價格進行差額核撥; 采用自主輪換方式的,參照市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儲備糧油費用實行平時預撥、年度清算制度。儲備費和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按季度預撥,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輪換完成進度預撥,由承儲企業向區糧管中心提出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至承儲企業專用賬戶。未達輪換期限但納入年度輪換計劃的儲備糧油,原則上輪換當年不給予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年度清算由區糧管中心組織。
第四十三條 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和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儲備糧油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承儲任務和標準給予儲備糧油費用。不符合相關規定組織輪換或未完成輪換任務的,相應扣減儲備糧油費用。
第四十四條 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業務須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國糧財〔2021〕281號)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承儲期限結束后,區糧管中心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采購中標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虧損的,由區級糧食風險基金撥付;發生盈余的,全額繳入補充區級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油競價銷售出庫和采購招標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油實際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局根據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采取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區發展改革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監督檢查人員應及時依照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年度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制定績效評價意見及評價指標體系;對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負責組織全市年度春季和秋季糧油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五十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章 動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級地方儲備糧油時,由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天河區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啟動區級地方儲備糧油動用程序。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由區發展改革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油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按區政府指令拋售區級地方儲備糧油發生虧損的,由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盈利的,用于補充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糧食風險基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承儲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