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發改規字〔2023〕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6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穗南開管辦規〔2023〕4號),結合本區實際,明確實施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總部獎勵的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以及申請獎勵的上一年度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個,并對所屬企業行使集中運營管理、結算、采購等總部職能的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可直接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屬于世界500強、世界1000強、中央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省一級以及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市認定總部企業等。該類企業可放寬“申請獎勵的上一年度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個”的條件限制。
(1)世界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企業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世界10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企業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企業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央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企業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企業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6)省一級以及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其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區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應以外商控股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區設立地區總部;
(7)獨角獸企業是指在最新一輪市場投融資后估值不低于10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且未上市的企業(具體以區獨角獸政策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8)上市企業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等境內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完成境外上市備案并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了備忘錄的國家、地區的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具體以區金融政策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9)市認定總部企業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經廣州市政府認定的總部企業。
2.根據企業營業收入、產值及經濟貢獻總額認定為總部型企業。
(1)工業與建筑業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或產值1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②除涉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外的其他工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5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7000萬元。
③建筑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6000萬元。
(2)現代服務業
①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
②批發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4000萬元。
③零售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
④住宿餐飲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⑤金融服務業:對金融(類金融)企業的獎勵,適用本區金融服務業扶持政策。
⑥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1400萬元。對外資及港澳臺服務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不低于700萬元。
(3)現代都市農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包括農業生產企業(含農林牧漁業、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非農業生產企業。
(4)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行業”,按照統計口徑進行分類。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照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及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進行認定,并經區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對于企業所屬行業存在異議的,將綜合考慮企業的統計類別、稅務口徑行業類別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進行界定。
聯合申報的企業涉及多個經營范圍的,應剔除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后,以企業實際對本區經濟貢獻較大的行業進行分類。
(5)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產值)、經濟貢獻總額”是指企業及其統計關系在本區范圍內的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上一個會計年度在本區形成的營業收入(產值)、經濟貢獻總額,可以單獨以企業本身數據計算,也可將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有關數據合并計算。下屬控股企業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屬各級公司,股權關系以納稅年度的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二章 落戶獎
第三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認定條件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按照企業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給予落戶獎勵。其中,申請企業本身或其母公司為房地產企業的,應剔除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后,給予落戶獎勵。
(一)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的,每1000萬元獎勵200萬元;
(二)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超過1億元(含)至2億元(不含)的,獎勵2000萬元;
(三)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超過2億元(含)的,獎勵3000萬元。
第四條 申請落戶獎的企業,有建設用地需求的,原則上應在滿足統計關系條件且符合開工條件的3年內(含3年)達到認定條件并提出申請;沒有建設用地需求的,原則上應在滿足統計關系條件的3年內(含3年)達到認定條件并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條件可發放獎勵的,按本實施細則設定的獎勵標準給予資金補助(分兩年按50%、50%比例發放)。
第五條 落戶獎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成立的企業,以企業經濟貢獻總額(應扣除辦法實施之日前企業在區內已注冊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的相關數據)為獎勵計算依據,按本實施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獎勵條款對應的獎勵金額給予獎勵。
(二)辦法實施之日后從區外遷入的企業,以企業在本市新增營業收入、產值或經濟貢獻總額(應扣除辦法實施之日前企業在區內已注冊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的相關數據)為獎勵計算依據,參照本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申請落戶獎勵。
(三)同一集團公司及下屬控股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不超過3家(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落戶獎勵。企業申請時應提交集團公司組織架構說明文件。
(四)享受落戶獎勵的企業,其設立或遷入的工商注冊登記時間,要在辦法有效期內。
(五)對已享受南沙其他產業政策落戶獎的企業,后續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不再給予企業總部落戶獎,也不再按總部落戶獎與南沙其他產業落戶獎的差額給予獎勵;產業用房補助、并購重組獎、固定資產投資獎等一次性的獎勵,參照落戶獎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支持企業持續經營發展
第一節 經營貢獻獎
第六條 在辦法有效期內,對新落戶并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根據企業年度經濟貢獻,申報經營貢獻獎的首年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95%的獎勵,次年起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經濟貢獻95%的獎勵;與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經濟貢獻90%的獎勵。
第七條 對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戶并新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的80%與增量部分95%的獎勵;與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經濟貢獻60%的獎勵。
第八條 對2017年1月1日前已落戶南沙(企業與下屬企業未享受過區內經營貢獻獎),以及辦法實施之日前已享受5個年度經營貢獻獎勵的企業,并符合本實施細則總部認定條件的,以企業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企業獎勵。經濟貢獻總額同比增長的,給予企業對本區經濟貢獻增量部分60%的獎勵;經濟貢獻總額同比未增長的,該年度不予獎勵。
第九條 對辦法實施之日前已認定未兌現完畢的總部型企業以及2023年度新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包括企業已享受獎勵的年份在內,以其首次享受總部獎勵政策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企業累計5年的獎勵。其中,營業收入(產值)和經濟貢獻總額與上一年度相比均增長的,給予企業對本區經濟貢獻超基數部分95%的獎勵;營業收入(產值)或經濟貢獻總額未同比增長的,給予企業對本區經濟貢獻超基數部分90%的獎勵。在享受5個年度的總部經營貢獻獎勵后,如仍在辦法有效期內,企業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享受剩余期限的經營貢獻獎勵扶持。
第十條 對聯合區內下屬控股企業申報總部認定與經營貢獻獎勵的企業,下屬企業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落戶企業的,計算企業經營貢獻獎勵時按增量部分進行計算。
第十一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區內下屬控股企業注銷的,在計算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勵時,作如下規定:
(一)對下屬企業在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當年注銷的,在計算總部型企業扶持年度的經濟貢獻時,扣減下屬注銷企業所屬項目年度上一年度的經濟貢獻數據;
(二)下屬企業在申報獎勵所屬項目年度次年及以后注銷的,在計算總部型企業扶持年度的經濟貢獻時,不扣減下屬注銷企業所屬項目年度上一年度的經濟貢獻數據;
(三)下屬企業因經營不善、上級要求壓減下屬企業戶數等以外情況而注銷的,應追繳下屬企業歸并至總部型企業獎勵的扶持資金及相關孳息。
第二節 股權行權獎勵
第十二條 總部型企業上市后,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員工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勵股權和處置前述激勵股權,最高按照個人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有關股權行權獎勵的具體規定,以區內金融、人才等政策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四章 產業用房補助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購置區內辦公用房予以補貼:
(一)對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在南沙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購房金額。
(二)申請購買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購買時間應當在辦法有效期內。本條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總部型企業其本部購買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車庫、倉庫、廠房等),及向下屬控股企業購置的用房。
(三)申請補貼時間為實際購置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四)對辦法實施之日前已認定的總部型企業以及2023年度新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符合購置辦公用房條件的,應在申請2023年度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的總部獎勵時申報,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且不超過實際購房金額。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租用區內辦公用房予以補貼:
(一)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可進駐南沙區重點產業集聚區,并享受最高3年的辦公用房免租扶持。
(二)對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在南沙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如合同實際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按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三)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指總部型企業其本部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車庫、倉庫、廠房等),及向下屬控股企業租賃的用房。
(四)對申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企業,租用的辦公用房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限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辦公用房(以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五)對辦法實施之日前已認定未兌現完畢的總部型企業以及2023年度新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符合租用辦公用房條件的,包括企業已享受獎勵的年份在內,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累計3年的場地補貼,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如合同實際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按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
第十五條 總部型企業同時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的,則按照以上規定合并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企業在享受辦公用房補貼期間,不得將辦公用房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轉)租或出售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追繳已經獲得的資助。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予以租用工業廠房補貼:
(一)對新落戶并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本部在區內租賃工業廠房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如合同實際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二)申請租用工業廠房租金補貼的企業,應未在區內購置工業用地及工業廠房,租期應在辦法有效期內。
(三)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限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工業廠房(以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予以租用倉儲用房補貼:
(一)對新落戶并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本部在區內租賃倉儲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如合同實際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二)申請倉儲用房租金補貼的企業,應未在區內購置倉儲用房,租期應在辦法有效期內。
(三)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限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倉儲用房(以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第五章 固定資產投資獎
第十八條 申請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認定條件。
(二)項目應為辦法有效期內備案并完工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含關鍵性技術更新改造),且總投資額在10億元(含)以上(不含購買土地房產費用)。
(三)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取得《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等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應按規定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報送。
第十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按照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投資額100億元(含)以上、50億元(含)-100億元、10億元(含)-5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獎勵。對新受讓本區工業用地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第六章 提升能級獎
第二十條 鼓勵總部型企業提升能級:
(一)對首次進入世界500強榜單且全球總部位于本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世界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二)對首次進入世界1000強榜單、中國企業500強榜單且全國總部位于本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企業同時被評為世界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只享受一次1000萬元的獎勵。
世界10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三)對首次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且全國總部位于本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四)對首次進入制造業企業500強、服務業企業500強且全國總部位于本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五)對首次進入中國零售100強且全國總部位于本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中國零售1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零售業企業1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第七章 并購重組獎
第二十一條 對總部型企業并購控股上市掛牌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并遷入本區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有關并購重組獎的具體規定,以區內金融政策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八章 對外投資獎
第二十二條 支持總部企業“走出去”,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一)企業應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認定條件。
(二)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國家是指截至企業提交申請之日與我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國家和地區,具體以“中國一帶一路網”所公布的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為準。
(三)辦法有效期內,在2個以上“一帶一路”境外國家、地區或港澳臺地區,采取直接投資、并購等方式新設分支機構,且單個項目實際匯出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
(四)設立分支機構指扶持年度經國家或省或市(經授權或委托)的任一有權核準或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新設或并購境外企業(以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時間為準);境外分支機構應與國內總公司之間存在明確、清晰的產權隸屬關系。
(五)按照規定到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報到登記。
第九章 政府優質服務支持
第二十三條 (一)提供高質量的教育、醫療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員工,可不限名額辦理“南沙人才卡”,并按人才卡享受子女教育及醫療保障服務。
(二)住房保障支持。鼓勵總部企業根據企業員工居住需求整體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企業員工可申請承租人才公寓或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三)交通出行支持。協調省、市有關部門為總部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辦理粵港、粵澳兩地車牌。為總部企業員工在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簽注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措施。
(四)用地支持。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可獨立申請或者聯合申請建設總部辦公大樓,其建筑規模應與企業的經濟貢獻相適應。鼓勵“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等多種方式供應新興產業園用地。新興產業園區內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園區以產業功能為主導,可適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業、辦公、住宅建筑面積。
(五)實施重點協調與服務專員對接機制。區安排服務專員提供“一對一”企業服務,將總部型企業項目納入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協調開放公共服務資源支持總部型企業應用場景運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十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二十四條 企業(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本實施細則獎勵的企業(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具體以公告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總部型企業的認定與獎勵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
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印章)。政策兌現窗口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發改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
發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
1.發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商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企業(機構)行業類別、統計關系、經濟貢獻情況后,并將符合總部認定條件的項目相關資料征求部門意見。
2.發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商各執法部門核查企業(機構)上一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
3.發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企業(機構)數據、違法違規情況,提出擬撥付的總部企業獎勵方案。其中,股權行權獎勵與并購重組獎勵由金融部門協助提供。
(三)審定。
發改部門將擬撥付的獎勵金額提請總部企業扶持評審小組審定。對相關獎勵存在爭議的,提請區政策協調工作小組進行研究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
1.總部企業扶持評審小組會議紀要簽批后,發改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掛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改部門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撥付獎勵資金。
公示有異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重新核查,并提請總部企業扶持評審小組審議后,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
(五)事后抽查。
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南沙或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六條 完善總部企業管理機制
(一)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發生更名、注冊資本變化、注冊地址變化等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各行業主管部門、發改部門報備。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重新提請總部認定。
(二)對新認定的總部型企業,連續兩年未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總部政策扶持;后續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除落戶獎之外的扶持資金。
第二十七條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合并區內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營業收入、經濟貢獻等數據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總部型企業,其下屬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與總部型企業屬同一類型的獎勵。
(二)對已享受廣州市總部政策扶持并落戶本區的總部型企業,企業可同時申報市與區的總部政策,對照企業按市總部政策可獲得的獎勵金額與按區總部政策可獲得的所有獎勵金額,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企業獲得的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市和區形成的地方貢獻總額。
(四)享受“一企一策”綜合性政策扶持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區同一類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對于享受特別貢獻獎勵扶持的企業,可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特別貢獻獎勵扶持或普惠總部政策扶持。
第二十八條 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企業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違反承諾,或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統計關系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或可視同法人單位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并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后,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系。符合納入國家聯網直報平臺統計范疇的企業,應配合區統計部門開展納統工作。企業應將唯一或主要經營地設立在南沙。如有多個經營地,應將具體信息報南沙區統計部門備案。企業應在注冊登記后及時向南沙區統計部門申請確立統計關系。如因企業主要經營地不在南沙(以上級統計部門認定意見為準)導致統計關系被上級統計部門裁決劃轉至南沙區外,視為企業違反承諾并可追繳相關獎勵。
對于企業與本區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帳號。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擠占、截留、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辦法實施之日前落戶南沙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繼續按照相關協議的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發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總部型企業認定以及總部獎勵的材料進行核查,提請審議總部企業認定名單、獎勵資金,公示總部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資金,以及受理總部企業調整報備、因企業重大調整提請的總部重新認定,做好總部企業管理與資格復審;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并作形式審查,確定企業注冊登記情況;
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協助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發改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統計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統計關系、行業類別等情況;
金融部門負責企業股權行權獎勵、并購重組獎勵的核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調支持辦理落戶、辦理人才卡;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實企業購置房屋情況,協調總部企業用地支持;
住建部門負責提供企業住房保障支持;
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重點協調與服務專員對接。
第三十四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不少于”、“不低于”、“超過”、“不超過”、“最高”、“低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各項獎勵條款需要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以另行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新落戶及認定、新遷入、新落戶的企業”是指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設立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關于新舊總部政策銜接
(一)對辦法實施之日前已認定未兌現完畢(包括有連續年限)的總部型企業,有關獎勵延續兌現實施:
1.經營貢獻獎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執行,辦公用房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執行。
2.企業申請2023年度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的總部獎勵時,符合購置辦公用房條件的,按《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穗南開發改〔2017〕50號)執行。
(二)辦法實施之日前未認定為區總部型企業
1.申請2023年度獎勵所屬項目年度的總部型企業認定與獎勵,按《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穗南開發改〔2017〕50號)、《關于落實“三區一中心”戰略部署優化提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1+1+10”產業政策體系文件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20〕1號)執行,包括落戶獎、經營貢獻獎、辦公用房補貼、提升能級獎。
2.2024年度起,對有連續年限的獎勵,經營貢獻獎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執行,辦公用房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執行。
3.若企業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認定條件,可申報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固定資產投資獎、第八章的對外投資獎。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7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前落戶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