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人社規字〔2021〕1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
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訂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精神,充分發揮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集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構建人才高地的平臺作用,加快推動南沙區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形成產業集聚效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對象
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組織或機構,經遴選同意進駐產業園的(以下簡稱“入駐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扶持原則
將產業園建設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對在不同階段進駐產業園的入駐單位實施差異化扶持,越早進駐,扶持力度越大。第一階段為建設培育階段,從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第二階段為成長發展階段,從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第三階段為穩定提升階段,從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第四條 扶持項目
(一)【入駐園區獎勵】
對于在南沙區新注冊并進駐產業園的入駐單位,進駐2年內企業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一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10萬元;第二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6萬元;第三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3萬元。
(二)【經營貢獻獎勵】
按照入駐單位進駐產業園后的每年度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為基數,按以下比例給予獎勵:第一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比例為85%;第二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比例為50%;第三階段入駐園區的,獎勵比例為30%。
(三)【辦公用房補貼】
入駐單位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的,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對入駐單位租賃產業園內辦公場地的租金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第一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100%;第二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50%;第三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30%。
(四)【物管補貼】
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對入駐單位租賃產業園內辦公場地的物業管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第一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100%;第二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50%;第三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30%。
(五)【公共設施使用補貼】
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對入駐單位租賃產業園內培訓室、測評室、會議室等場地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第一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100%,每年最高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第二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50%,每年最高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第三階段入駐園區的,補貼比例為30%,每年最高金額累計不超過3萬元。
(六)【行業交流活動補貼】
入駐單位在南沙區內主辦具有影響力的人力資源行業峰會、學術研討、專業論壇等公益性質行業交流活動并納入產業園年度活動計劃,參會企業達50家(含)及人數達到100人(含)的,給予活動費用50%的補貼,每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受政府委托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開展活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除外。本項目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七)【品牌活動落戶獎勵】
鼓勵入駐單位將已取得良好社會效應的人力資源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品牌活動(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每簽訂一個正式落戶協議,按照國際、國家、省(或粵港澳大灣區)三個級別,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八)【引薦獎勵】
經產業園同意,入駐單位從區外引薦符合產業園發展需求的人力資源行業鏈條企業進駐產業園滿一年并將工商、稅務、統計等關系落在南沙區的,按照被引薦企業入園后一年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最高不超過30萬元。鼓勵入駐單位多引薦,引薦數量不設上限。
被引薦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①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或者人力資源行業龍頭企業的集團總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②在海外(境外)市場或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③港澳資本參與(由內地投資者與港澳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港澳投資者單獨投資);④具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創新能力,近三年的營業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獲得1000萬元以上投融資;⑤經省級以上人社部門評選認定的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業機構。
(九)【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十)其他扶持
鼓勵有條件的入駐單位打造服務平臺,積極配合推動產業園招商引資工作,加快產業園人力資源行業集聚,由區財政給予一定扶持,具體按協議約定為準。
上述扶持項目除一次性獎勵外,扶持年限皆到2025年12月為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已享受南沙區“一企一策”政策或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者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單位入駐園區后,實際經營期限應不低于5年,且不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有違反應立即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變化或政策變化或者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根據實施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對本辦法依法評估修訂。原《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園區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