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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20002
        • 文  號: 穗埔文廣旅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游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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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埔文廣旅規字〔2022〕1號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區文化廣電旅游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2年1月28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1〕11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與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簽訂承諾書的相關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

          《辦法》所稱“文化企業”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如該標準修訂,按新標準執行)為依據,按照對應的行業統計代碼確定。

          《辦法》所稱“旅游企業”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如該標準修訂,按新標準執行)為依據。《辦法》和本細則扶持旅行社、旅游飯店(星級酒店)、A級旅游景區三個類別,分別參照《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7291”“6110”“786”行業統計分類代碼。旅行社、旅游飯店(星級酒店)、A級旅游景區須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旅游行業管理機構的許可或評定資質。

          《辦法》所稱“機構”是指經各級民政部門批準登記成立,為本區文化旅游行業服務,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文化旅游領域行業組織。

          第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獲獎設計作品、第七條第四款的工業設計中心、第七條第五款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演出場館、藝術品展示交易平臺、第七條第六款的重要景區項目,其申報單位不受本細則第二條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表(2018)》《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統計分類約束,但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須在本區。

          第四條 申請《辦法》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辦法》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內容,應當主動退回已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

        第二章  落戶獎勵

        第一節 新設立企業機構獎勵

          第五條 對在《辦法》有效期內新設立,在本區統計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并辦理入統手續,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新設立”以企業或機構注冊登記時間為準。享受項目落戶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其設立和實繳注冊資本時間均應在《辦法》有效期內。

          (二)該獎勵所稱“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數據為依據。

          (三)申請該獎勵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須取得與從事行業相關的許可資質,在本區內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實繳注冊資本應用于主營業務經營發展。

          第六條 該獎勵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在《辦法》有效期內從市外遷入并增資的企業,在本區新增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以企業遷入后在本區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凈增資量,參照新設立企業或機構獎勵的條件和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新增營業收入、注冊資本凈增資量均應扣除企業遷入前一年在遷出地的相關數據。

          (二)區內企業與市外企業合并,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在本區新成立的企業,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落戶獎勵。

          (三)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不超過3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項目落戶獎勵。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間存在以相互投資的形式提高注冊資本金情形的,僅1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項目落戶獎勵。企業在申請該獎勵時須提交集團公司組織架構說明文件。

          第七條 該獎勵分兩筆撥付,在審核通過后劃撥扶持資金的50%作為第一筆資金;獲扶持單位在獲得第一筆資金后,連續3年均保持規模(限額)以上,可申請撥付第二筆資金。

        第二節  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

          第八條對經國家有關部委認定,或者獲得國家級文化藝術類重要獎項(限個人獎項)的國內外文化人才設立的工作室,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工作室,每個工作室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扶持。所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主要包括音樂類、舞蹈類、戲劇類、美術類、曲藝類、書法類、文學類、其他類型(含非遺傳承、廣播影視與新媒體藝術、時尚創意等)。

          申請該扶持的“文化人才”包括以下范圍:

          (一)獲得國家有關部委的下列認定:

          1.國家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文藝界人才)。

          2.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文化藝術人才項目)。

          3.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文化藝術領域青年拔尖人才)。

          4.國家宣傳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藝界人才)。

          5.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6.中國政府友誼獎(文化領域專家)。

          (二)獲得中共中央宣傳部門頒發的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含子項8個:文藝類圖書、電影、電視劇、電視紀錄片、電視動畫片、戲劇、廣播劇、歌曲)主要作者(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的前3名。

          (三)獲得國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單項獎(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文華表演獎)一等獎。

          (四)獲得國家廣播電視、電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國廣播影視大獎(子項2個:中國電影“華表獎”和中國電視劇“飛天獎”的優秀或最佳導演獎、優秀或最佳編劇獎、優秀或最佳男演員獎、優秀或最佳女演員獎)。

          (五)獲得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圖書特殊貢獻獎(限獲獎作者)。

          (六)獲得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頒發的下列獎項:

          1.中國戲劇獎(限梅花表演獎;曹禺劇本獎;優秀劇目獎單勝獎中的優秀演員獎、優秀編劇獎;小戲小品獎獲獎作品中的編劇、導演、主要演員)。        

          2.中國舞蹈荷花獎(限編導金獎的編導;表演金獎的主要演員)。

          3.中國書法蘭亭獎(限書法篆刻類作品最高獎項)。

          4.中國電視金鷹獎(限主要演員獎項中的最高獎項、最佳導演獎、最佳編劇獎)。

          5.中國電影金雞獎(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編劇、最佳導演獎項)。

          6.大眾電影百花獎(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編劇、最佳導演獎項)。

          7.中國音樂金鐘獎(作品獎、表演獎的最高獎項,只限個人獎項)。

          8.中國美術獎(限創作獎金獎)。

          9.全國美術作品展覽(限作品金獎、銀獎)。

          10.中國曲藝牡丹獎(限表演獎、文學獎)。

          11.中國攝影金像獎(限創作獎)。

          12.中國美術金彩獎(限作品獎金獎)。

          13.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限民間工藝美術作品獎最高獎)。

          (七)獲得香港電影金像獎(限最佳導演、最佳編劇、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獎項)。

          (八)獲得中國作家協會頒發的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魯迅文學獎限全國優秀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報告文學獎、全國優秀詩歌獎、全國優秀散文雜文獎)。

          (九)獲得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中國工藝美術文化創意獎(限作品特別金獎、金獎)。

          第九條 該扶持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文化人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熱愛中國文化,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遵紀守法,品德高尚,作風嚴謹;

          2.具有深厚的文化藝術修養、扎實的專業知識、高超的專業技能,學術能力和藝術水準得到同行業和業內專家認可;

          3.在創作表演、傳承傳播、教學研究等方面成就突出,在業內影響廣泛,能夠發揮專業帶頭人作用,推進文化發展創新,對所在領域發展具有重要貢獻;

          4.身體健康,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5.港澳臺籍、外籍人員須取得合法工作許可、居留許可。

          (二)文化人才工作室以工作室名義進行項目申報,工作室按如下要求組建并開展相關工作:

          1.工作室依法注冊成立,設立時間須在《辦法》有效期內。

          2.工作室名稱應含文化人才姓名(與國家有關部委認定證明或獲獎證書上的姓名一致),文化人才應為企業或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與所依托企業或機構簽署有關委托協議。

          3.工作室文化人才作為領銜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組建團隊協助開展工作室項目。

          4.工作團隊須具有合理的專業、年齡、梯隊結構,且須安排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常駐工作室負責日常工作。

          5.工作室在本區內有固定的合法場所,辦公條件完備、設施完善。

          6.工作室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工作臺賬完備,無違法違規違紀和不良信用記錄。

          7.工作室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個工作周期

          8.工作室應結合文化人才特長在工作周期內開展項目研究、作品創作、人才培養、宣傳推廣等特色項目活動,創作和推動一批影響力大、具有鮮明特色的文藝精品或品牌項目。申報時工作室須提交特色項目策劃書(含項目方案、時間鋪排、預算),承諾工作室周期內須完成的項目內容。

          9.獲扶持期間,除上述特色項目外,文化人才應帶領工作室在工作周期內自主(含配合區相關單位)開展不少于12次的活動項目(含公益類活動),促進本區的文化傳承與創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與傳播,提升黃埔區文化軟實力。

          10.在獲該獎勵扶持期間,凡屬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項目等,須在成果的發表、評獎、應用中,在明顯位置標注“廣州市黃埔區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樣,版權歸工作室所有。

          第十條 該扶持的發放標準如下:

          (一)在《辦法》有效期內,每年開展一次評審,每年評審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超過3個。

          (二)經評審小組評審后,對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分為A、B、C三檔,分別給予300萬、240萬、180萬元獎勵。

          (三)評審檔次與申報單位最初申請檔次不一致的,申報單位申請時策劃書內所承諾工作內容不可改變。

          (四)評審扶持的工作室須與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書,承諾需要完成的項目內容。

          第十一條 該扶持的管理與驗收程序如下:

          (一)資金發放:三個階段發放經費。

          1.第一階段:工作室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后,劃撥扶持資金的三分之一作為第一筆資金,用于工作室相關工作開展支出(不含工作人員的薪酬及獎金)。

          2.第二階段:工作室達到工作周期中期后,向評審小組提交中期成果申請中期評審。評審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次。評審結果為“合格”的,劃撥扶持資金的三分之一作為第二筆資金,用于工作室相關工作開展支出(不含工作人員的薪酬及獎金);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劃撥第二筆資金,仍不合格的停撥經費,并視情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資金。

          3.第三階段:工作室在周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評審小組提交結項成果申請結項評審。評審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次。評審結果為“合格”的,劃撥剩余三分之一的扶持資金;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的,停撥剩余經費,并視情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資金。

          (二)工作總結:工作室每季度提交一次階段工作報告,并于每年末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總結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特點、經驗體會、社會反映、工作經驗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討、展演、培訓等材料。

          (三)成果認定:分為中期成果認定和結項成果認定,由評審小組審核,成果認定按協議承諾的目標進行考核。

          (四)資金管理:工作室須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資金使用符合項目實際,在周期內保證扶持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在周期結束后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項目調整: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部分項目因客觀原因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的,由工作室提出書面申請,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后,予以調整。

          (六)注意事項:申報單位或文化人才在《辦法》有效期內僅限一個工作室項目獲得扶持。已獲扶持的工作室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節  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補貼

          第十二條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開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0萬元。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的申報主體為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

          (二)該補貼所稱“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是指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在本區舉辦的黃埔區與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項目。重點扶持凸顯黃埔歷史文化底蘊,宣傳黃埔旅游特色,促進多元人文文化交流的合作項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1.組織新加坡、香港、澳門青少年開展具有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研習考察、崗位實習、志愿服務、鄉村振興等文化實習、實踐、研習活動。

          2.面向新加坡、香港、澳門大中小學校和青年社團開展主題鮮明的大師班、工作坊等文化交流、培訓、體驗活動。

          3.與新加坡、香港、澳門企業機構在文藝創作、舞臺藝術、文化遺產、文化創意設計等領域,共同開展內容創作、宣傳與推廣等方面的合作項目。

          4.與新加坡、香港、澳門企業機構開展對接會、推介會、研討會、展覽會等跨區域主題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廣項目。

          (三)該補貼所扶持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不包括受相關主管部門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委托開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級財政補貼的項目。

          (四)申請該補貼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開展時間范圍應在《辦法》有效期內。申報單位應在項目開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含申請報告、預算、方案)。單個項目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請獎勵。項目由兩個以上企業或機構聯合開展的,原則上由項目開展前已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企業或機構申報。

          (五)該補貼所稱“實際投入費用”包括場地費、布展費、交通費、食宿費用、媒體費用等直接費用,但不包括人員勞務費用、項目獎金等。項目實際投入費用按上一年度內對該項目已完成的資金投入金額計算,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報告中須注明項目實際已支付金額。

          (六)項目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文化安全的相關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應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

          (七)項目實際投入費用應與項目規模相符,且不低于30萬元。

          第十三條 《辦法》有效期內,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對上一年度開展的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節 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補貼

          第十四條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100萬元以上的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0萬元。每家企業或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扶持。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文創產品”是指依托本區特色文化旅游資源、非遺項目、傳統工藝、優勢產業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具有創新性的產品。

          (二)該補貼所稱“實際投入費用”包括場地費用、勞務費用、文創采集、專家交流費用、產品設計費用、產品制作費用、產品包裝設計制作費用、產品運營費用等直接費用。實際投入費用按上一年度內對該項目已完成的資金投入金額計算,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依據。

          (三)勞務費用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30%的項目不納入補貼范圍。

          (四)該補貼所扶持的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不包括受相關主管部門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委托開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級財政補貼的項目。

          (五)申請該補貼的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須處于正常運營狀態,開發、運營企業或機構應為同一企業或機構。

          第十五條 《辦法》有效期內,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對上一年度開展的項目進行審核。

          同一項目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請補貼,且只能獲得一次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補貼。該補貼由擁有文創產品產權的企業或機構申報,若產品產權不止一家企業或機構所有的,申報單位須提交擁有該產權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該申請單位的名義申請該補貼的授權委托書,且授權委托書應具有法律效力。在辦法有效期內,若企業或機構擁有多個文創產品產權的,僅限其中一個產品申報。

        第三章  培育獎勵

        第一節  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六條 對入駐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租金的50%(補貼金額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給予辦公用房補貼,補貼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是指本區經國家、省、市、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

          (二)該補貼所涉及的辦公用房面積以經備案的租賃合同面積為依據,用于自主經營,不包括住宿、食堂、車庫、倉庫等附屬及配套區域。

          (三)該補貼所稱“補貼期限最多3年”,指在《辦法》有效期內,企業或機構獲得補貼期限最多3年。申請該補貼的企業或機構,每次申請補貼期為《辦法》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企業或機構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的次年。若企業或機構已獲本區其他辦公用房相關政策補貼,或者獲得過《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18〕15號)的補貼,應扣除相應年限。

          (四)已在本區購買土地的,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單位須承諾未在本區購買土地。

          第十七條 申請該補貼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與從事行業相關的許可資質,在本區內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實際租賃月份期間,總的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上(非營利性組織機構除外);

          (三)與園區(基地)的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處于存續狀態,且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完成屬地房管部門備案;

          (四)所在園區(基地)須正常運營,如園區(基地)終止運營或被取消認定的,不再繼續給予租金補貼;

          (五)承諾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對外轉租、分租,不擅自改變辦公場地用途。否則,停止給予租金補貼,且企業或機構應主動退回轉租、分租或改變用途期間已申領的租金補貼。

          第十八條 區文化產業園區申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申請認定的企業或機構應為園區(基地)實際運營管理機構。

          (二)園區發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區文化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有較為完整且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三)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服務較完備,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較為完善,審批手續合法、完備,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四)園區以文化產業為主導,集聚10家以上的文化企業,且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0%以上。

          (五)園區具有鮮明的產業定位和特色,在本區具有代表性或領先性。

          (六)園區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須產權清晰;屬租用物業的,租賃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賃期內不變更用途;屬合作、委托等形式運營的,要求運營期不少于5年,運營期內不變更用途。

          第十九條 區文化產業園區的管理與考核說明如下:

          (一)經認定的區文化產業園區由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動態監管,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于每年5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園區建設、經營、管理等情況。

          (二)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園區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有三種,分別為“評估合格”“評估不合格”“撤銷認定稱號”。“評估不合格”的園區須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若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限的,經批準后,整改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三)園區存在以下變更行為之一的,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變更后不再符合園區認定要求的,予以撤銷認定及稱號、摘牌。

          1.園區功能、性質、范圍、產權發生變更。

          2.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3.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事項。

          (四)園區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采取撤銷認定及稱號、摘牌處理,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園區認定申請。

          1.評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達標。

          2.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

          3.提供虛假材料。

          4.不配合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5.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企業機構經營貢獻獎勵

          第二十條 在《辦法》有效期內,對符合本細則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的企業或機構,當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當年”是指企業或機構滿足本細則第二章第一節規定條件的第一年。

          (二)該獎勵所稱“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按照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

          (三)該獎勵所稱“同比增長”是指扶持年度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在本區的營業收入增長10%以上。企業或機構成立、遷入時間分別以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時間為準。

          1.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前在本區成立或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區的營業收入按財務審計報告年度營業收入數據計算;

          2.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區成立或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區的營業收入按財務審計報告營業收入數據月均折算,即: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區的營業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營業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營月數*12(在營月數首月在15號(含)前成立的按1個月計,首月在15號后成立的按0個月計)。

          (四)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或機構之間以轉移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認定或發放相應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金。如企業或機構第二年不符合要求,則第二、第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獎勵。

        第三節  認定企業或機構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游集團20強”的企業或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入選“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廣州文化企業30強”“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首次入選”是指自《辦法》印發施行之日起,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游集團20強”“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廣州文化企業30強”“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如上述獎項名字發生改變,以官方公布的名字為準,若有獎項入選標準降低,則該獎項不納入獎勵范圍)。《辦法》實施前已入選上述排名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二)該獎勵所稱“全國文化企業30強”以光明日報社和經濟日報社聯合發布的名單為準,不包括“全國文化企業30強”提名企業名單。

          (三)該獎勵所稱“中國旅游集團20強”以中國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數據中心)和中國旅游協會聯合發布的名單為準。

          (四)該獎勵所稱“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以廣東省旅行社行業協會發布的名單為準。

          (五)該獎勵所稱“廣州文化企業30強”“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以南方日報社、廣州市社會科學院、廣州市文化創意行業協會聯合發布的名單為準。

          (六)上述獎項發布單位改變,以實際變更情況為準。

          第二十二條 在《辦法》有效期內已獲該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

          (一)由“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升級入選為“廣州文化企業30強”,可申請10萬元差額獎勵;升級入選為“全國文化企業30強”,可申請40萬元差額獎勵。

          (二)由“廣州文化企業30強”升級入選為“全國文化企業30強”,可申請30萬元差額獎勵。

          (三)由“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升級入選為“中國旅游集團20強”,可申請20萬元差額獎勵。

        第四章  品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原創影視、游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上一年度獲得國際、國內著名獎項(限作品類主要獎項中的最高獎項)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限報一個作品,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企業或機構獲獎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

          (二)該獎勵所稱“國際、國內著名獎項”指國內外有關部門或權威機構頒發的重大獎項中的非個人獎項(詳見附件)。

          (三)該獎勵所稱“原創”指擁有所申報影視、游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的著作權。

          (四)所申報作品上一年度獲得上述國際、國內著名獎項,且限上述國際、國內著名獎項作品類主要獎項中的最高獎項。

          (五)作品內容正面、積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取得相關許可資質。

          (六)游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的申報單位須為擁有著作權的單位,若申報作品的著作權為多方共有,申請單位須提交擁有該著作權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該申請單位的名義申請該獎勵的授權委托書,且授權委托書應具有法律效力;電影作品(含動畫電影)的申報單位須為電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聯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的申報企業須為發行許可證上的制作機構(或申報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對作為原創影視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業或機構,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電視臺、省級衛視首次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一年度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中央電視臺”是指央視1套-17套。

          (二)“省級衛視”是指中國境內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衛視,不含專業衛視、地區衛視、地市級衛視。

          (三)“全國院線”是指經國家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模在50家以上的中國境內全國院線。

          (四)該獎勵所稱“影視作品”包含電視劇、電影、動畫片、紀錄片。

          (五)該獎勵所稱“原創”指擁有所申報影視作品的著作權。

          (六)電影作品(含動畫電影)的申報單位須為電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聯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的申報企業須為發行許可證上的制作機構(或申報機構)。

          (七)獎勵所扶持的原創影視作品不包括受相關主管部門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委托制作的有關作品。

          (八)原創影視作品的首播、首映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

          (九)若電影首映時間存在跨年的,則跨年部分的票房也計入首映年度票房范圍。

          (十)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影視作品制作總額不低于250萬元,省級衛視播出的影視作品制作總額不低于200萬元。

          (十一)播出的電視劇、紀錄片不少于400分鐘;電視動畫片不少于500分鐘;上映的電影不少于90分鐘,且累計票房1億元以上。

          (十二)影視作品已取得相關許可資質。

          第二十五條 對原創網絡游戲上一年度獲批版號并正式上線運營的企業或機構,每款作品給予2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網絡游戲”是指以手機、電腦等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實現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二)該獎勵所稱“版號”是指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相關游戲出版運營的批文號。企業或機構取得版號及上線運營時間均應在《辦法》有效期內,且應于上一年度取得版號,正式上線運營時間應早于申報時間。

          (三)該獎勵所稱“原創”指擁有所申報網絡游戲的著作權。若申報作品的著作權為多方共有,申請單位須提交擁有該著作權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該申請單位的名義申請該獎勵的授權委托書,且授權委托書應具有法律效力。

          (四)原創網絡游戲的開發單位和運營單位可非同一企業機構,但其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須在本區范圍內。

        第五章  園區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分別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個示范園區(基地)在《辦法》有效期內累計可獲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是指本區經國家、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文化產業領域示范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

          (二)該獎勵所稱“首次”是指自《辦法》印發施行之日起,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首次獲得國家、省、市認定。《辦法》實施前已獲該級別認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級重新獲得該級別認定的,不屬于該獎勵范圍。

          (三)已獲扶持資金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自扶持資金到賬起五年內被取消認定或降檔的,應主動退回全額或差額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在《辦法》有效期內每新培育或新引進1家規模(限額)以上并入統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5萬元獎勵。每個園區(基地)每年累計可獲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是指經國家、省、市、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

          (二)該獎勵所指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須在《辦法》有效期內培育或引進,取得與從事行業相關的許可資質,在園區守法經營,且只能參與一次認定。

          (三)培育或引進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的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須在本區范圍內且入統關系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

          (四)新培育或新引進的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須與園區(基地)的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且在申報期間租賃合同應處于存續狀態。

          (五)園區(基地)終止運營或被取消認定的,不享受該獎勵。

        第六章  載體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首次評為國家一級、二級、三級博物館的非國有博物館,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非國有博物館在《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非國有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二)該獎勵所扶持的博物館的級別評定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并且為首次獲得該級別評定。《辦法》實施前已獲該級別評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級重新獲得該級別評定的,不屬于該獎勵范圍。

          (三)國家級博物館級別評定以中國博物館協會公布的名單為準。申報該獎勵的單位須提供博物館等級證書。

          (四)該獎勵申報主體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名稱所列的機構。

          (五)已獲該獎勵的博物館自扶持資金到賬起五年內被摘牌或降級的,應主動退回全額或差額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首次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12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2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是指由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的5A級、4A級、3A級質量等級景區。申報該獎勵的單位須提供國家A級旅游景區等級證書。

          (二)該獎勵所扶持的國家3A級及以上質量等級旅游景區評定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并且為首次獲得該級別評定。《辦法》實施前已獲該級別評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級重新獲得該級別評定的,不屬于該獎勵范圍。

          (三)該獎勵申報主體為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旅游景區運營企業或機構。

          (四)已獲該獎勵的國家3A級及以上質量等級旅游景區自扶持資金到賬起五年內被摘牌或降級的,應主動退回全額或差額獎勵。

          第三十條 對首次獲得五星級、四星級評定的旅游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旅游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星級酒店)” 是指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星級酒店)。申報該獎勵的單位須提供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星級酒店)的星級證書。

          (二)該獎勵所扶持的五星級、四星級的旅游飯店(星級酒店)企業評定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并且為首次獲得該級別評定。《辦法》實施前已獲該級別評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級重新獲得該級別評定的,不屬于該獎勵范圍。

          (三)已獲該獎勵的五星級、四星級的旅游飯店(星級酒店)自扶持資金到賬起五年內被摘牌或降級的,應主動退回全額或差額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工業設計中心在《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該獎勵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獎勵所稱“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國家、省、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該獎勵扶持的工業設計中心在《辦法》有效期內獲得上述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并且為首次獲得認定。《辦法》實施前已獲該級別認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級重新獲得該級別認定的,不屬于該獎勵范圍。

          (三)已獲該獎勵的工業設計中心自扶持資金到賬起五年內被摘牌或降級的,應主動退回全額或差額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博物館,經評審,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博物館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登記時間為準,并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文物主管部門備案。《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撤銷重新辦理的,不屬于該補貼范圍。

          (三)申請該補貼申報主體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名稱所列的機構。

          (四)該補貼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企業或機構新建博物館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博物館處于正常運營狀態并已對外開放1年以上;全年對外免費開放時間不少于240天(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開放天數不足除外)。

          (六)申請該補貼的博物館具有固定合法的場所,博物館展廳(室)面積應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不小于400平方米。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并以其原狀陳列為主的博物館,展廳(室)面積可放寬要求,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圖書館,經評審,對建筑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圖書館”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機構建立的社會力量圖書館。

          (二)申請該補貼的企業或機構須與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協議。

          (三)該補貼所扶持的社會力量圖書館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合作協議簽訂的時間為準。

          (四)該補貼所稱“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企業或機構新建圖書館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社會力量圖書館已在本區內正常運營并對外開放1年以上,全年免費開放時間不少于10個月(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開放天數不足除外),同時須達到如下相應服務標準:

          1.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圖書館,閱覽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藏書量不少于1.5萬冊,每周開放不少于48小時,且周末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年接待讀者1萬人次以上,年圖書借閱0.8萬冊次以上,年舉辦閱讀推廣活動不少于24場。

          2.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圖書館,閱覽區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藏書量不少于2萬冊,每周開放不少于48小時,且周末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年接待讀者1.5萬人次以上,年圖書借閱1.5萬冊次以上,年舉辦閱讀推廣活動不少于36場。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美術館,經評審,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美術館”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機構設立的,主要以近現代以來的造型藝術為對象,具有收藏、研究、展覽、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并面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機構。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美術館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登記時間為準。《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撤銷重新辦理的,不屬于該補貼范圍。

          (三)該補貼申報主體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名稱所列的機構。

          (四)該補貼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本區企業或機構新建美術館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美術館已正常運營并對外開放1年以上,全年對外免費開放時間不少于10個月(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開放天數不足除外);具有固定合法的場所,展陳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利用其他非場館專屬空間布展的,不計入展陳面積)。

          (六)申請該補貼的美術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舉辦不少于4次大型美術展覽活動,且單個活動參與人數不低于400人次或上年度相關活動累計參與人數不低于2000人次。

          第三十五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實體書店,經評審,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實體書店”是指已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以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銷售為主營業務的實體書店。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實體書店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的時間為準。《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或撤銷重新辦理的,不屬于該補貼范圍。

          (三)該補貼申報主體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上名稱所列的企業或機構。

          (四)該補貼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本區企業或機構新建實體書店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實體書店在本區內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并已正常營業半年以上;經營面積(使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圖書類出版物經營面積占總經營面積的比例達到60%以上。

          (六)申請該補貼的實體書店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財務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或有鮮明的經營特色。

          (七)對符合條件的實體書店,分兩筆支付補貼資金:實體書店經評審通過后,申請撥付第一筆50%補貼資金;實體書店在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期間,提交書店發展經營報告,經評審通過后,申請撥付剩余50%補貼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演出場館,經評審,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演出場館”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機構建立的,可為包括營業性演出活動在內的各類演出提供專業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劇場、劇院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演出場館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登記的時間為準。《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或撤銷重新辦理的,不屬于該補貼范圍。

          (三)該補貼申報主體為《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上名稱所列的企業或機構。

          (四)該補貼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本區企業或機構新建演出場館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演出場館在本區內處于正常運營狀態并已對外開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場所,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固定座位數不少于300個。

          (六)申請該補貼的演出場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演出活動不低于30場,上年度相關活動累計觀演人數不低于8000人次;營業性演出活動應依法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經評審,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是指為收藏家、藝術品相關企業和機構提供集藝術品倉儲物流、展覽展示、拍賣交易、金融服務于一體的一站式綜合性服務平臺。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建立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建立時間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登記的時間為準。《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或撤銷重新辦理的,不屬于該補貼范圍。

          (三)該補貼申報主體為《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上名稱所列的企業或機構。

          (四)該補貼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本區企業或機構新建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五)申請該補貼的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處于正常運營狀態并已對外開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場所,且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申請該補貼的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臺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頂級藝術作品或國內外大師作品為主,平臺內參展商數量不少于30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展出活動不低于4場,且單場展出活動參與人數不低于1000人次,單場展出活動實際成交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10億元以上的主題公園、文旅小鎮等重要景區項目,經評審,每個景區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最高50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稱“主題公園”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興建的,占地、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實行封閉管理,具有一個或多個特定文化旅游主題,為游客有償提供休閑體驗、文化娛樂產品或服務的園區。

          (二)該補貼所稱“文旅小鎮”是指以文化為內核,以旅游為載體,以文旅產業深度融合發展為支撐,文化特色突出,地域風情濃郁,擁有較強旅游吸引力和輻射帶動效應,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領性的文化旅游地域綜合體。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土建工程、購置設備等款項,不包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不含財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按《辦法》有效期內對該項目投入的資金計算。

          (四)項目總占地面積需達400畝以上。

          (五)項目所涉及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合法、完備。在土地、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六)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市場輻射力強,主題鮮明,特色突出。

          (七)項目已合法、正常運營并對外開放1年以上,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功能體現充分。

          (八)年度接待游客50萬人次以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

          (九)運營開放期間無發生旅游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

        章  重大文化旅游活動補貼

          第三十九條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在本區舉辦或承辦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論壇會議、大型文化旅游節、創新創意大賽、文化藝術品高端拍賣會等),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每個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補貼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是指相關文化旅游企業或機構在本區舉辦或承辦的具有行業引領宣傳、帶動作用,有利于本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大型文化旅游領域活動。

          (二)該補貼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不包括受相關主管部門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委托開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級財政補貼的項目。

          (三)申請該補貼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開展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申報單位應在活動開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含申請報告、預算、方案)。

          (四)該補貼所稱“實際投入費用”包括場地費、布展費、交通費、食宿費用、媒體費用等直接費用,但不包括人員勞務費用、活動獎金等。活動實際投入費用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數據為依據,報告中須注明活動實際已支付金額。

          第四十條 申請該補貼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擁有與相應級別相匹配的參賽團隊、嘉賓代表、參展企業、表演團隊、參與規模;

          (二)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文化安全的相關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應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

          (三)活動形式公開、開放,專業人士或市民廣泛參與;

          (四)活動主辦單位應為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和豐富活動籌辦經驗的企業或機構;

          (五)活動邀請的對象在行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或影響力;

          (六)有不少于5家市級以上主流媒體進行活動的宣傳報道;

          (七)活動對提升本區文化軟實力,活躍繁榮本區文化氛圍,推動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活動實際投入費用應與活動規模相符,且不低于50萬元;大型博覽交易會、文化藝術品高端拍賣會單場實際成交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四十一條 《辦法》有效期內,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對上一年度開展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動進行審核。每年評審扶持的活動不超過3個。單個活動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請補貼。活動由兩個以上企業或機構聯合主辦或承辦的,原則上由活動開展前向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企業或機構申報。 

        章  資金配套扶持

          第四十二條 每年安排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市數字文化產業、文旅新業態、超高清視頻內容創作生產、動漫游戲及相關產業發展扶持的項目給予資金配套,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申請該扶持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該扶持項目須經本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上報或在申報國家、省、市項目扶持前書面報告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獲得市級扶持的項目給予資金配套是指對已獲得《廣州市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文廣旅規字〔2021〕1號)第六條扶持的項目進行資金配套。對獲得國家、省級扶持的項目給予資金配套,配套范圍參照市級扶持項目資金配套的范圍。

          (三)獲得上級扶持時間應在《辦法》有效期內,以上級扶持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四)配套標準分別按照國家、省、市文化部門扶持金額的100%、70%、50%比例給予資金配套,每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的70%,本區財政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若當年擬扶持資金總額超過500萬元,則按等比例壓縮的方式計算最終扶持金額。

          (五)國家、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事后扶持項目,企業在獲得扶持資金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請;國家、省、市文化部門事前或事中扶持項目,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且通過結項評價或驗收等相應工作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請。

          (六)同一項目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處理,不可同時享受《辦法》的其他扶持條款。如同一項目已獲得《辦法》其他條款扶持,不再予以配套。

        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當年”是指扶持年度2021年(9月17日及之后)、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9月16日前)。

          本細則所稱的“上一年度”是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 為確保申報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黃埔區文化旅游產業項目專家庫。專家涵蓋《辦法》所涉及的影視、動漫、文藝、旅游、財務等領域。成立評審小組,以隨機方式抽選若干名專家,負責評審企業、機構相關申報事項。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法》扶持的企業或機構,須按區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申請扶持資金所須提交的各項材料以及審批流程在區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系統發布的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七條 《辦法》所涉及的注冊資本、區經濟發展貢獻、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活動實際投入費用等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辦法》所涉及扶持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除《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精確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數),其余事項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

          《辦法》及本細則中的“以上”“最高”“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企業或機構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財政資金投資實施的項目,在申報相關扶持資金時須扣除財政資金投資部分。

          第四十九條 《辦法》第三條落戶獎勵涉及的4個項目,企業或機構只可選擇其中1項進行申報,不予重復扶持;《辦法》第七條載體獎勵涉及的11個項目,企業或機構只可選擇其中1項進行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項目補貼與重大文化旅游活動補貼不可重復申報。已獲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動補貼。

          第五十條 符合《辦法》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機構基本賬戶。嚴禁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對有明確資金用途的,保證扶持資金專款專用。因扶持資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機構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套用、濫用、冒領扶持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有弄虛作假騙取《辦法》資金或違反承諾行為的,應主動退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拒不退回的,資金發放部門依法將相關情況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扶持資金的申請,并依法依規將企業失信相關信息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失信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按承諾書自主退回相關獎勵資金的,不公示失信行為。

          第五十二條 《辦法》所需專項資金由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申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納入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區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文件規定審核發放。

          第五十三條 《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監察等單位的監督。各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6日。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 品牌獎勵重大獎項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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