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二條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風險; 3.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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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八條 | 1. 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風險; 3.及時改正,按要求進行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進行備案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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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2.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3.違法所得500元以下; 4.危害后果輕微,診療活動未發生爭議; 5.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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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三十八條、《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六十二條 | 1.初次違法; 2.已建立用藥記錄,只是用藥記錄不完整; 3.使用的獸藥具備合法資質; 4.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影響動物質量安全; 5.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完善用藥記錄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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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六十二條 | 1.動物診療機構將人用藥品用于伴侶動物,或者科研機構、動物園將人用藥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 2.因動物疾病治療需要,在沒有合法獸藥的情況下使用對癥治療的人用藥品; 3.動物所有者對使用人用藥品知情并同意; 4.藥品使用記錄真實、完整; 5.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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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7106000 |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第六十六條 | 1.初次違法; 2.當事人為個人使用者; 3.涉案獸藥合法; 4.涉案獸藥貨值500元以下; 5.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影響動物質量安全; 6.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經獸醫開具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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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第七十九條 | 1.初次違法; 2.有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書面委托協議; 3.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影響種子質量; 4.及時改正完成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備案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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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拆包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廣東省種子條例》(2020年)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廣東省種子條例》(2020年)第四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2.有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銷售的種子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3.只有拆包銷售,種子標簽標識與原包裝表述一致; 4.涉案貨值不足1000元; 5.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直接實際損失,未影響種子質量; 6.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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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第七十九條 | 1.初次違法; 2.涉案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 3.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種子質量造成直接實際損失; 4.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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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限衛生用農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2.涉案農藥產品為不含有毒化學農藥成分的衛生用農藥; 3.涉案貨值1000元以下; 4.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農藥殘留危害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5.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下架相關產品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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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生產、銷售肥料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年)第二十二條、《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年)第二十七條 | 1.肥料產品合法; 2.能夠提供該肥料產品對應的合法合規肥料標簽以及使用說明書; 3.涉案貨值1000元以下;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5.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附產品標簽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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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行政處罰 | --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十七條第三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十八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十九條第二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四十一條 | 1.初次違法; 2.已建立記錄或留樣觀察制度,但記錄不規范; 3.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飼料質量造成直接實際損失; 4.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完善留樣觀察記錄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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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四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2.拆包、分裝前產品為合格產品; 3.貨值金額小于1000元; 4.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飼料質量造成直接實際損失; 5.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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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二十三條第四款、《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第四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2.已建立臺賬,僅記錄不規范或者沒有保存2年; 3.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飼料質量造成直接實際損失; 4.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完善臺賬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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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7072000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19年)第十五條第一款、《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19年)第二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培訓質量發生不合格駕駛; 3.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進行培訓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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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的單位和個人聘用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的行為行政處罰 | 440217073000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19年)第十六條、《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19年)第二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未影響培訓質量發生不合格駕駛; 3.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改正,按規定聘用合格教學人員并及時復查;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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