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抽查內容) |
1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施教機構實施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施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2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 |
2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五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3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4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5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6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7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8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9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10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12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13 | 實施情況檢查 | 對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 | 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0.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注:根據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穗編字〔2016〕93號)、《關于廣州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支隊主要職責等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穗編字〔2016〕158號),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重心下移、以區為主”的執法模式,市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再承擔日常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