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戶籍注銷地為本市的華僑回國定居所需的親屬關系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華僑回國定居親屬關系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 |
2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所需的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申請人可按要求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國外居留證明文書 |
3 | 原戶籍注銷地為本市的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所需的擔保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華僑回國定居擔保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擔保聲明書并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4 |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人確因身體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所需的身體狀況證明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僑辦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 市內各醫療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身體狀況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