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張永洪(廣州市越秀區紅達蔬果店)
地址(住址):廣州市越秀區百靈路2號自編二層M23、M24號檔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永洪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0年2月17日銷售經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韭菜,2020年2月17日共購進韭菜4kg,購進價格9元/kg,銷售給抽檢機構2.5kg,銷售給市民1.5kg,銷售價12元/kg,總銷售額48元,貨值金額48元,違法所得4.5元。
相關證據: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當事人張永洪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2.2020年3月16日對張永洪(廣州市越秀區紅達蔬果店)現場檢查筆錄1份;
3.2020年4月2日對當事人張永洪《詢問筆錄》1份;
4.李紅中(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充兆菜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020年2月17日韭菜進貨單復印件以及2020年2月17日嘉禾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自檢工作單復印件各1份;
5.當事人提供的召回2020年2月17日銷售的經檢驗不合格的韭菜的照片1張;
6.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No:食監2020-02-0487和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各1份;
7.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照片2張。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4.5元;
二、并處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004.5元。
請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越秀區人民政府(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83號、聯系電話37634674)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聯系電話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