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臻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廣州市越秀區朝觀街24號(自主申報)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人:蔡延恩;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2020年3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廣州市越秀區朝觀街24號的廣州臻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當事人現場出示了《營業執照》,主體為廣州臻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現場不能出示《食品經營許可證》;3.現場擺放有微波爐、烤爐等設施設備;4.現場發現4張“結賬單”,賬單號分別是“1000000080”、“1000000083”、“1000000084”、“1000000049”。
相關證據:
1.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蔡延恩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3月31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3.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蔡延恩進行詢問調查制作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
4.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4張“結賬單”(賬單號分別是“1000000080”、“1000000083”、“1000000084”、“1000000049”)的復印件各1份;
5.當事人提供的“燒烤小吃類食品”的原料供貨商廣州市荔灣區佳佳源食品商行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6.當事人提供的“燒烤小吃類食品”的原料進貨單據《佳佳源食品商行》(No.0009939)復印件1份;
7.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
8.當事人簽名確認的《證據復制(提取)單》(編號:01、02、03、04、05、06)各1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二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六十條 。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當事人涉嫌未建立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保存相關憑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建立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認定裁量情節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得出下列裁量結果:……(三)一般處罰,是指對應予罰種全部給予(對可予罰種可視情況選擇全部給予、部分給予或不給予),并且對有幅度的罰種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嚴厲程度一般的處罰。罰款的一般處罰,是指[(X-Y)×40%+Y]≤F≤[(X-Y)×60%+Y]……”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罰款23000元。[(50000元-5000元)×40%+5000元=2300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并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
一、對當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4560元;
三、罰款23000元。
罰沒款合計275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越秀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83號,電話:(020)83268000)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