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泓亨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廣州市從化街口街東成路68號四樓B區4002號之一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人:鄧妙玲;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我局收到廣東省食品檢驗所提交的線索,該線索的主要內容為:廣州市泓亨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椒鹽花生(商標:朝豐食品+圖案,生產日期:2019年08月18日、規格型號:150g/袋)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從廣州市廣州市越秀區元豐食品店以3.5元/袋的價格購進60袋不合格椒鹽花生(商標:朝豐食品+圖案,生產日期:2019年08月18日、規格型號:150g/袋),以5.8元/袋的價格被抽樣單位抽樣17袋,4袋被執法人員扣押,其余39袋銷售出去。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348元,違法所得為128.8元。當事人購進食品時查驗了供貨商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且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案發后當事人發出召回公告,但未召回上述不合格食品。目前尚未發現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
相關證據: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
3、從市監街實強字〔2020〕010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從市監街財字〔2020〕010號《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4、從市監街延強字〔2020〕007號《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我局依法延長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
5、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授權委托身份;
6、對受委托人駱燕冰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7、抽樣檢驗告知書復印件、抽樣檢驗抽樣單復印件、檢驗報告復印件、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復印件、檢驗報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
8、召回公告及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不合格食品實施召回;
9、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貨單據復印件、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檢驗報告復印件、當事人采購進貨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渠道及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提供的其采購的不合格椒鹽花生(商標:朝豐食品+圖案,生產日期:2019年08月18日、規格型號:150g/袋)進貨單據、供貨商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顯示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但依法沒收當事人經營的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椒鹽花生(商標:朝豐食品+圖案,生產日期:2019年08月18日、規格型號:150g/袋)4包。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從化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從化區街口街新城東路99號, 電話:81743215)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