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白云區三元里聯強美容美發用品商行
地址(住址):廣州市白云區三元里機場路138號興發廣場二期二層美發美容用品匯展交易中心B-233號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鄒仕準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根據群眾舉報發現廣州市白云區三元里聯強美容美發用品商行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卡雪萊戰痘王凈螨祛痘修護液違法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同時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銷售涉嫌假冒偽劣的商品卡雪萊戰痘王凈螨祛痘修護液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9月初購進32支卡雪萊戰痘王凈螨祛痘修護液,涉案產品冒用了廣州市輝影化妝品有限公司廠名廠址。2019年9月5日以13.00元銷售1支,貨損1支,剩余30支產品被我局扣押。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時沒有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也沒有建立進貨臺賬。違法所得13.00元,貨值金額416元。
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營業執照、經營者鄒仕準委托鄒蓮霞、石君君的委托書,及鄒仕準、鄒蓮霞、石君君的身份證復印件; 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照片,涉案產品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穗云市監五隊食藥強制字〔2019〕4018號)及物品清單 ;3.對被委托人石君君的詢問筆錄,涉案產品的銷售單據。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依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依法給予一般處罰”的規定,給予一般處罰。當事人同時還未執行化妝品采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不存在牽連、相互吸收關系的違法行為,可以分案處理,也可以并案處理。并案處理的,應當對各個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合并執行”的規定,對該兩個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分別執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第十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十)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生產、銷售本條例第十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所列商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改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3.沒收違法產品卡雪萊戰痘王凈螨祛痘修護液30支;4.罰款208.00元。罰沒款合計22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采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化妝品的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產品進貨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構成未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違法行為。依據《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采購索證索票或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建立化妝品進貨臺賬,或者從事批發的化妝品經營者未建立銷售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1.責令改正未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2.警告。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綜上,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1. 責令改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未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
2.對未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
3. 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
4. 沒收違法產品卡雪萊戰痘王凈螨祛痘修護液30支;
5. 罰款208.00元。
罰沒款合計221.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25號 電話:36500250)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 電話: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