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內 容 | 情 形 | 辦理時限 | 基本要求(業務提醒) | 政策依據 |
1 | 住所變更 | 住所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召開理事會以上會議審議住所變更的議題;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2.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3.《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廣東省第十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修改后,行業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修訂印發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7號)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按章程的規定進行變更后,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2 | 名稱變更 | 名稱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登記的名稱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履行內部程序審議名稱變更的議題: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2.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4.名稱變更,必須同時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申請“章程預審”,由登記機關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輔導(不代表正式審批)。 |
3 | 業務范圍變更 | 業務范圍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登記的業務范圍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此項是指法人登記證書上“業務范圍”內容的變更; 2.履行內部程序審議業務范圍變更的議題: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3.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5.法人登記證書上的“業務范圍”必須來源于章程中業務范圍的條款。章程中業務范圍的條款需變更的,必須同時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申請“章程預審”,由登記機關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輔導(不代表正式審批)。 |
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選,必須符合章程的規定。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會長(即會長單位的代表),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理事長; 2.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議題:一般情況下,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3.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5.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由登記機關委托開展,無需社會組織承擔費用。 |
5 | 注冊資金變更 | 注冊資金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登記的注冊資金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審議注冊資金變更的議題:一般情況下,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2.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4.一般情況下,注冊資金變更只增不減。 |
6 | 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 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時 | 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履行內部程序審議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議題: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2.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4.業務主管單位變更,必須同時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申請“章程預審”,由登記機關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輔導(不代表正式審批)。 |
7 | 章程修改 | 章程需要修改時 | 社會組織需要修改章程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修改章程,可先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申請“章程預審”,由登記機關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輔導(不代表正式審批); 2.履行內部程序審議章程修改的議題: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3.社會團體審議章程修改議題時,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4.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5.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
8 | 法人登記證書續期 | 法人登記證書到期 | 建議登記證書到期前1周辦理 | 1.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法人登記證書換發業務:社會團體申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換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換發”,基金會申請“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換發”; 2.法人登記證書換發業務辦結后,新領取證書上的“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上的“活動地域”不會發生變化。 3.證書到期,同時住所內容發生變更的,直接申請辦理變更住所登記業務即可。變更登記業務辦結后,無需再辦理法人登記證書換發業務。 | / |
9 | 法人登記證書補發 | 法人登記證書遺失 |
| 1.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法人登記證書補發業務:社會團體申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補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補發”,基金會申請“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補發”; 2.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社會團體、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3.法人登記證書補發業務辦結后,新領取證書上的“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上的“活動地域”不會發生變化。 4.證書遺失,同時證書上的“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也發生變更的,需先辦理法人登記證書補發業務。 | / |
10 | 負責人變動 | 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等發生變動時 | 建議參照第1-7項變更登記業務,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辦理。 | 1.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 如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由會員大會在理事中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或選任職秘書長的,則應召開會員大會;如章程規定,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或選任職秘書長的,則召開理事會。屬于領導干部兼職的,應先按人事管理權限報組織同意,履行“先報后選”程序; 2.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辦理負責人理事監事變動報備業務。 | 《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7〕263號),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 |
11 | 換屆籌備 | 準備換屆時 | 建議召開換屆大會前1個月辦理 | 1.召開換屆會議前,應提前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辦理換屆前報備業務; 2.為預留充分的修改、完善的時間,換屆前報備業務建議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60天前報送材料; 3.按《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發〔2021〕8號)規定的程序開展換屆前的籌備工作。穗社管發〔2021〕8號文可在“廣州市民政局”官網搜索查閱。 4.換屆會議擬修訂章程的,無需另行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申請“章程預審”; 5.換屆前報備業務通過,并按要求召開換屆會議后,應及時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辦理換屆后報備業務;如發生“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應同時辦理變更登記業務。 6.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換屆前報備”、“換屆后報備”業務,均應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7.以上為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提醒。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參照《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發〔2021〕8號)規定的程序開展籌備工作,無需在換屆會議前進行報備;換屆會議后,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辦理負責人理事監事變動報備業務。 | 1.《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7〕263號)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 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發〔2021〕8號) |
12 | 注銷登記 |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依法被撤銷; 5.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 社會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1.按章程等規定履行內部程序: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應列席。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大會,表決事項應主要包括(1)同意注銷;(2)同意組建清算工作組并明確具體成員(清算工作組一般應由社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財會人員、社會團體的會員代表等組成,與社會組織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與社會組織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清算公正的人員不能成為清算組成員);(3)同意經清算審計后確定的剩余財產的捐贈對象。 2.開展清算活動,主要包括(1)清理財產,編制有關清算的會計報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在全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組織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 3.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在履行內部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通過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注銷登記業務; 5.注銷清算審計報告由登記機關委托開展,無需社會組織承擔費用。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2.《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第二款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4.《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廣東省第十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十六條第二款 行業協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廣東省民政廳關于修訂印發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7號) 第十五條第二款 異地商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