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全國首個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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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3
        • 來源:廣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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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個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地方標準——廣州市地方標準《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DB4401/T 38-2020,以下簡稱“《指標》”)近日在廣州正式出臺。《指標》的出臺對推動廣州市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營造都具有重要意義。《指標》由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廣州社會組織研究院、廣州市社會組織聯合會共同起草,通過對國內品牌社會組織建設及評價等方面進行調研,結合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評價實踐工作經驗,最終形成包括品牌基礎、品牌管理、品牌價值等3個一級指標、11個二級指標、32個三級指標的評價指標體系。

          近年來,廣州市社會組織保持積極發展態勢,作用發揮日益明顯。2016年,為了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提出的“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的部署要求,推動廣州市社會組織發展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深度轉變,促進社會組織綜合能力和發展水平整體躍升,廣州市決定實施社會組織品牌戰略,制定并實施了《廣州市社會組織品牌戰略實施方案》及《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并于同年啟動社會組織品牌創建試點工作。截至2019年底,廣州市已連續命名四批共34家社會組織為“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經過三年多的深入實踐,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評價工作已形成標準化、規范化的實施流程,品牌社會組織數量穩步增長。

          此次出臺的《指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強調科學性《指標》從品牌基礎、品牌管理、品牌價值三個方面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面評價,在品牌基礎中凸顯黨建引領的作用,對社會組織的黨組織建立、黨組織標準化建設、黨建引領作用發揮等進行考察。其次從品牌規劃、品牌傳播和品牌保護三個維度對社會組織品牌管理進行評價。從品牌競爭力、延伸力、創新力、引領力和公信力五個方面對品牌價值進行考量。《指標》的設定以科學的理論作為指導,各項指標之間有機配合,結構合理,涵括了評價工作所需的主要因素,基本反映評價對象的品牌實力。

          二是注重操作性《指標》在保證評價結果客觀、全面的基礎上,評價指標盡可能的簡化,使評價方式簡便易行。對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進行了具體規定;將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程序分為發布通知、申報受理、初次評審、實地考察、二次評審、公布結果等六個環節,對評價工作的具體開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三是凸顯前瞻性各項評價指標的選取在考慮廣州市社會組織發展實際的同時,也把握國際非營利組織領域發展趨勢,注重引領性指標的設立。《指標》引導社會組織要積極開展專業服務,引進管理技術,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形成示范效應;鼓勵社會組織的產品、服務等不斷拓展和延伸,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為廣州建設成為具有獨特魅力和發展活力的國際大都市發揮更大的作用。

          下一步,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指標》的指導下規范有序開展好社會組織品牌建設工作,推動廣州市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




        ICS03.080.30

        A 12

          DB4401






        DB4401/T

        38—2020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brand social organization








        2020-01-22 發布
        020-03-01 實施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原則1
        1
          4.1 科學性

          4.2 合理性
        1
          4.3 實用性
        1
          4.4 目標導向性
        1
        5 評價對象要求
        2
        6 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內容
        2
          6.1 品牌基礎
        2
          6.2 品牌管理
        2
          6.3 品牌價值
        2
        附錄A(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
        4
        附錄B(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表
        6
        附錄C(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程序
        8
        參考文獻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廣州社會組織研究院、廣州市社會組織聯合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寧、胡小軍、焦楊。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的基本原則、評價指標體系以及評價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品牌社會組織評價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品牌社會組織 brand social organization

          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良好品牌形象,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較強競爭力、引領力、創新力和公信力的社會組織。

        3.2  

          社會組織品牌實力 brand strength of social organization

          社會組織在品牌基礎、品牌管理、品牌價值等層面所展現出來的能力和影響。

        3.3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 evaluation for brand social organization

          依據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價機構根據評價標準,對社會組織品牌實力進行客觀公正和全面的評價,并做出評價結論的過程。


        4 基本原則

        4.1 科學性

          評價以科學的理論作為指導,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評價工作所需的主要因素,能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評價對象的品牌實力。

        4.2 合理性

          評價指標之間的層次性強,邏輯清晰,結構合理。

        4.3 實用

          在保證評價結果客觀性、全面性的前提下,評價指標在考慮不同社會組織類別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簡化,使評價方式簡便易行。

        4.4 目標導向性

          評價的結果應具有引導和鼓勵被評價對象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5 評價對象要求

          社會組織應滿足如下要求:

          取得符合GB 32100規定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登記注冊時間不少于五年;

          取得4A或5A評估等級并在有效期內;

          未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最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未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6 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內容

        6.1 品牌基礎

        6.1.1 黨建工作

          黨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黨組織建立: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

          b)黨組織標準化建設:組織設置標準化、班子建設標準化、黨員教育管理標準化、組織生活標準化、運行機制標準化、工作保障標準化;

          c)黨建引領作用發揮: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

        6.1.2組織建設

          組織建設包括但不限于:

          a)發展歷史:組織登記成立年限;

          b)等級評估:所獲得的社會組織評估等級;

          c)財務管理:組織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的完整性;

          d)團隊發展:組織專職人員隊伍建設、中高層人員穩定性。

        6.1.3資源支撐

          資源支撐包括但不限于:

          a)凈資產規模:組織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水平;

          b)資源多樣性:組織近三年資金來源渠道及結構;

          c)資源持續性:組織近三年資金收入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6.2品牌管理

        6.2.1 品牌規劃

          品牌規劃包括但不限于:

          a)組織戰略:組織的戰略規劃、長遠發展目標制定及使命、愿景、價值觀的清晰度;

          b)規劃制定:組織的品牌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與執行;

          c)部門設置:負責品牌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崗位設置。

        6.2.2品牌傳播

          品牌傳播包括但不限于:

          a)技術應用:組織信息化建設水平及互聯網技術應用能力;

          b)品牌識別:品牌符號、視覺形象及品牌識別系統運營;

          c)傳播模式:品牌傳播渠道、媒介組合及傳播模式。

        6.2.3品牌保護

          品牌保護包括但不限于:

          a)品牌注冊:組織所持有的發明專利數量、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情況;

          b)品牌授權:組織的品牌授權及品牌許可管理;

          c)危機管理:品牌危機防范措施、危機管理體系與機制建設。

          6.3品牌價值

        6.3.1 品牌競爭力

          品牌競爭力包括但不限于:

          a)社會需求:組織的服務領域與社會需求、社會發展趨勢的整體契合度;

          b)地域覆蓋:組織的產品、服務的地域覆蓋度;

          c)品牌項目:組織擁有持續時間長、社會知名度高、作用發揮顯著的項目數量;

          d)服務質量: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建設、針對項目和服務等由第三方實施的獨立評估結果。

        6.3.2品牌延伸力

          品牌延伸力包括但不限于:

          a)品牌延伸:組織品牌延伸的類型、實際成效及增長潛力;

          b)品牌國際化:品牌的國際化程度及潛力。

        6.3.3品牌創新力

          品牌創新力包括但不限于:

          a)技術創新:專業服務和管理技術的引進、研發及應用;

          b)創新示范:技術創新等帶動其他社會組織及相關團體產生的創新示范效應。

          6.3.4品牌引領力

          品牌引領力包括但不限于:

          a)行業建設:組織主辦行業領域交流活動、參與相關標準及行業領域規范制定、起草行業領域發展規劃等;

          b)行業組織:作為聯合型、平臺型或樞紐型組織的主要發起方或主要負責成員;

          c)政策影響:組織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6.3.5品牌公信力

          品牌公信力包括但不限于:

          a)信息公開:公開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及公開渠道的多樣性;

          b)榮譽獎勵:組織或組織所實施的項目獲得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表彰、獎勵情況;

          c)媒體報道:獲得中央、省級、市級主流媒體報道次數。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見附錄A,評分細則表見附錄B;評價程序見附錄C。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體系分為三級,其中一級指標3個,二級指標11個,三級指標32個,總分為100分。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的樣例見表A.1。

          表A.1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評價內容

        分值

        得分

        品牌基礎

        (30分)

        黨建工作

        (15分)

        黨組織建立

        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

        3


        黨組織標準化建設

        組織設置標準化、班子建設標準化、黨員教育管理標準化、組織生活標準化、運行機制標準化、工作保障標準化

        6


        黨建引領作用發揮

        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

        6


        組織建設

        (5分)

        發展歷史

        組織登記成立年限

        1


        評估等級

        所獲得的社會組織評估等級

        1


        團隊發展

        組織專職人員隊伍建設、中高層人員穩定性

        2


        財務管理

        組織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的完整性

        1


        資源支撐

        (10分)

        凈資產規模

        組織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水平

        4


        資源多樣性

        組織近三年資金來源渠道及結構

        2


        資源持續性

        組織近三年資金收入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4


        品牌管理

        (20分)

        品牌規劃

        (5分)

        組織戰略

        組織的戰略規劃、長遠發展目標制定及使命、愿景、價值觀的清晰度

        2


        規劃制定

        組織的品牌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與執行

        2


        部門設置

        負責品牌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崗位設置

        1


        品牌傳播

        (10分)

        技術應用

        組織信息化建設水平及互聯網技術應用能力

        3


        品牌識別

        品牌符號、視覺形象及品牌識別系統運營

        4


        傳播模式

        品牌傳播渠道、媒介組合及傳播模式

        3


        品牌保護

        (5分)

        品牌注冊

        組織所持有的發明專利數量、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情況

        3


        品牌授權

        組織的品牌授權及品牌許可管理

        1


        危機管理

        品牌危機防范措施、危機管理體系與機制建設

        1


        品牌價值

        (50分)

        品牌競爭力

        (15分)

        社會需求

        組織的服務領域與社會需求、社會發展趨勢的整體契合度

        2


        地域覆蓋

        組織的產品、服務的地域覆蓋度

        5


        品牌項目

        組織擁有持續時間長、社會知名度高、作用發揮顯著的項目數量

        5


        服務質量

        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建設、針對項目和服務等由第三方實施的獨立評估結果

        3


        品牌延伸力

        (5分)

        品牌延伸

        組織品牌延伸的類型、實際成效及增長潛力

        3


        品牌國際化

        品牌的國際化程度及潛力

        2


        品牌創新力

        (10分)

        技術創新

        專業服務和管理技術的引進、研發及應用

        5


        創新示范

        技術創新等帶動其他社會組織及相關團體產生的創新示范效應

        5


          

        表A.1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評分表(續)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評價內容

        分值

        得分

        品牌價值

        (50分)

        品牌引領力

        (10分)

        行業建設

        組織主辦行業領域交流活動、參與相關標準及行業領域規范制定、起草行業領域發展規劃等

        5


        行業組織

        作為聯合型、平臺型或樞紐型組織的主要發起方或主要負責成員

        2


        政策影響

        組織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3


        品牌公信力

        (10分)

        信息公開

        公開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及公開渠道的多樣性

        4


        榮譽獎勵

        組織或組織所實施的項目獲得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表彰、獎勵情況

        3


        媒體報道

        獲得中央、省級、市級主流媒體報道次數

        3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表

          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表的樣例見表B.1。

          表B.1  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表

        編號

        指標名稱

        評分標準

        1.1.1

        黨組織建立

        單獨成立黨支部得3分;

        聯合成立黨支部得1分。

        1.1.2

        黨組織規范化建設

        組織設置、班子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組織生活、運行機制、工作保障標準化建設完善,各得1分。

        1.1.3

        黨建引領作用發揮

        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作用有效發揮得3分;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有效發揮得3分。

        1.2.1

        發展歷史

        組織登記成立時間在五年以上(含)得1分。

        1.2.2

        評估等級

        獲得5A等級得1分。

        1.2.3

        團隊發展

        專職員工10人以上(含)且本科以上學歷占60%以上(含)得1分;中高層人員穩定性高得1分。

        1.2.4

        財務管理

        組織近三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完整有效得1分。

        1.3.1

        凈資產規模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高于100萬元(含)得4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低于100萬元高于50萬(含)得3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低于50萬元高于10萬元(含)得2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凈資產低于10萬元高于5萬元(含)得1分;

        1.3.2

        資源多樣性

        組織近三年資金來源渠道多樣性等級“高”、收入結構均衡度“高”得2分;

        組織近三年資金來源渠道多樣性等級“一般”、收入結構均衡度“一般”得1分。

        1.3.3

        資源持續性

        組織近三年資金收入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強”得4分;

        組織近三年資金收入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一般”得1分。

        2.1.1

        組織戰略

        組織制定了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并得到有效執行得2分;

        組織制定了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并得到一定執行得1分。

        2.1.2

        規劃制定

        組織制定了品牌發展規劃并得到有效執行得2分;

        組織制定了品牌發展規劃并得到一定執行得1分。

        2.1.3

        部門設置

        組織設置了負責品牌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崗位得1分。

        2.2.1

        技術應用

        組織在項目管理、會員或志愿者管理、財務管理、籌資、信息公開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水平及互聯網技術應用能力“強”得3分;

        組織信息化建設水平及互聯網技術應用能力“一般”得1分。

        2.2.2

        品牌識別

        組織的品牌符號、視覺形象及品牌識別系統的完善程度“高”得4分;

        組織的品牌符號、視覺形象及品牌識別系統的完善程度“一般”得1分。

        2.2.3

        傳播模式

        品牌傳播渠道的廣泛性、媒介組合的多元性及傳播模式的有效性“高”得3分;

        品牌傳播渠道的廣泛性、媒介組合的多元性及傳播模式的有效性“一般”得1分。

        2.3.1

        品牌注冊

        組織持有發明專利得1分;組織持有注冊商標得1分;著作權登記得1分。

        2.3.2

        品牌授權

        組織建立了品牌授權及品牌許可管理制度并得到執行得1分。

        2.3.3

        危機管理

        組織建立了品牌危機管理機制及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得到執行得1分。


        表B.1  品牌社會組織評分細則表(續)

        編號

        指標名稱

        評分標準

        3.1.1

        社會需求

        組織的服務領域與社會需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整體契合度“高”得2分;

        組織的服務領域與社會需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整體契合度“一般”得1分。

        3.1.2

        地域覆蓋

        組織的產品、服務地域拓展至海外地區得5分;

        組織的產品、服務地域拓展至省外地區得3分;

        組織的產品、服務地域拓展至市外地區得1分。

        3.1.3

        品牌項目

        組織擁有持續時間長、社會知名度高、作用發揮顯著的項目3項以上(含)得5分;

        組織擁有持續時間長、社會知名度高、作用發揮顯著的項目2項得3分;

        組織擁有持續時間長、社會知名度高、作用發揮顯著的項目1項得1分。

        3.1.4

        服務質量

        組織建立了有效的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得1分;組織針對核心項目、服務等定期開展第三方獨立評估得2分。

        3.2.1

        品牌延伸

        組織品牌延伸的成效顯現得3分;

        組織已開始品牌延伸探索和努力得1分。

        3.2.2

        品牌國際化

        品牌已開始國際化發展探索與努力,具有良好發展潛力得2分;

        品牌已開始國際化發展探索與努力得1分。

        3.3.1

        技術創新

        組織積極開展專業服務或管理技術的引進得1分;組織自主開展研發工作并取得相應成果得3分;引進或研發的成果已應用于實踐之中得1分。

        3.3.2

        創新示范

        產生了很強的創新示范效應得5分;

        產生了較強的創新示范效應得3分;

        產生了一定的創新示范效應得1分。

        3.4.1

        行業建設

        主辦行業領域交流活動得1分;作為主要參與方制定行業領域標準規范得3分;作為主要參與方起草行業領域發展規劃得1分。

        3.4.2

        行業組織

        是聯合型、平臺型或樞紐型組織的主要發起方或主要負責成員的得2分;

        是聯合型、平臺型或樞紐型組織成員的得1分。

        3.4.3

        政策影響

        組織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議報告,并被政府部門采納得3分;

        組織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議報告,并被政府部門部分采納得2分;

        組織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議報告得1分。

        3.5.1

        信息公開

        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信息公開,公開信息真實準確得1分;信息完整得1分;信息公開及時得1分;信息公開渠道多樣得1分。

        3.5.2

        榮譽獎勵

        近三年以組織名義獲得國家、省、市、區政府部門、行業組織表彰和獎勵五次以上(含)得3分;低于五次高于三次(含)得2分;低于三次高于一次(含)得1分。

        3.5.3

        媒體報道

        近三年獲得的中央、省級、市級主流媒體(包括中央、省、市黨報和廣播電臺、電視臺)、行業權威媒體報道次數(針對同一事件的報道以最高級別為準)五次以上(含)得3分;低于五次高于三次(含)得2分;低于三次高于一次(含)得1分。


        附 錄 C
        (規范性附錄)
        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程序

          C.1  評價組織

          民政部門作為主辦單位統籌品牌社會組織評價工作,具體評價工作可委托給具備以下條件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承辦。

          a)依法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b)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經驗;

          c)熟悉和了解各類社會組織運作和管理工作;

          d)專職工作人員數量不低于3人;

          e)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

          f)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C.2  評價程序

          C.2.1  發布通知

          主辦單位發布評價通知,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自愿申報,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C.2.2  申報受理

          承辦單位接收本年度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及參評資格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參評資格的單位,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C.2.3  初次評審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召開初審會議,根據評價指標及細則對評價對象提供的申報材料逐一進行查核、評分,并根據得分高低提出實地考察名單。

          C.2.4  實地考察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考察工作,聽取評價對象現場匯報、查閱材料后,進行評分,填寫得分表,計算初評分數。根據得分高低,提出初評建議名單。

          C.2.5  二次評審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召開第二輪評審會議,結合實地考察結果,對初評建議名單進行會審。

          C.2.6  公布結果

          主辦單位對初評建議名單進行復核審議,并對結果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確認品牌社會組織名單。

          C.3  結果應用

          通過評價,全面衡量社會組織品牌實力,客觀反應社會組織品牌創建進程,發現社會組織品牌管理薄弱環節,為提升社會組織品牌實力和綜合影響提供科學指導和重要參考,以品牌引領社會組織科學化、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五年。


          參考文獻

          [1]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民發〔2016〕142號).2016年8月19日.

          [2]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品牌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16〕140號).2016年4月29日.

          [3]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穗民〔2016〕414號).2016年12月19日.

          [4]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政局關于開展2018年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創建申報評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8〕406號).2018年10月10日.

          [5]GB/T 31867-2015  社會組織信用評價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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