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DXZB-2024GPA0025
二、項目名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紙質圖書搬遷服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東輝科科技服務中心(個人獨資)(以下簡稱投訴人)
地址:韶關市翁源縣龍仙鎮官龍公路高陳矮領子路段廣海樓7樓704房
投資人:趙佰輝
被投訴人1:廣州城市職業學院(以下簡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廣園中路248號
被投訴人2:廣東鼎信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699號廣東港澳中心402室
相關供應商:廣州鑫發搬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發搬屋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東圃陂東路20號5棟201-8室
四、基本情況
涉案政府采購項目為“廣州城市職業學院紙質圖書搬遷服務項目”(項目編號:DXZB-2024GPA0025),采購人為廣州城市職業學院,采購代理機構為廣東鼎信招標采購有限公司,項目預算金額1,010,742.40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
代理機構于2024年3月5日發布本項目的招標公告, 2024年3月27日組織開標、評標。經評審,鑫發搬屋公司被推薦為本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經采購人確認后,代理機構于2024年4月2日發布本項目采購結果公告。采購結果公告發出后,代理機構于2024年4月4日收到投訴人提交的質疑材料,質疑鑫發搬屋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的真實性。代理機構發函要求鑫發搬屋公司提交相關說明材料后,于2024年4月11日就質疑事項回復了投訴人。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補正材料,投訴人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機關重新提起投訴。經審查,投訴符合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一)關于投訴事項: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投訴事項部分成立。
(二)關于投訴請求:本機關已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相關投訴請求已滿足。由于投訴事項“鑫發搬屋公司屬于提供不實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謀取中標”不成立,故對于投訴人要求認定鑫發搬屋公司在本項目中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投訴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鑒于本項目采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公平、公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項目作廢標處理。
(四)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本機關在本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啟動了向相關單位調查的程序,調查耗時共計13個工作日,該調查期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人:廣州市財政局
發布時間: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