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訴人:廣州市伊耐凈洗滌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鶴龍街鶴龍東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松光
授權代表:劉銀江
被投訴人1: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聯系人:黃飛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聯系人:夏先生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石門街東秀路143號
投訴人參加被投訴人1組織的“廣州市受助人員安置中心洗衣房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Z2019-1383,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后,認為本項目的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損害了其利益,2019年9月19日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對被投訴人1在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2019年10月12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經審核,本機關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投訴人進行了補正,本機關2019年10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投訴后,本機關向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和成都美聯利華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聯利華公司)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向相關當事人進行取證。由于投訴事項涉及評審委員會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認定問題,本機關責成被投訴人1組織本項目評審委員會結合調查情況進行重新核實(2019年11月21日發出函件,2019年12月31日收到評審意見,該段時間按規定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現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美聯利華公司提供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證書的問題
投訴人認為,美聯利華公司商務評分中得滿分,說明美聯利華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投訴人在國家認監委的網站上,只查到了美聯利華公司具備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查不到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書,美聯利華公司提供了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的虛假證書,是無效證書。
經查,美聯利華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UKAS賽寶體系認證(中國)有限公司頒發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經UKAS賽寶體系認證(中國)有限公司書面證明,該公司為在香港注冊的從事機構認證認可、實驗室測量及試驗認可的機構,上述兩證書確由其認證頒發,目前暫無其他證據表明美聯利華公司對相關證書進行了偽造、變造、篡改,也未見有權機關認定上述認證證書屬于虛假材料。另《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本機關發函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調查和申請信息公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函復,UKAS賽寶體系認證(中國)有限公司不是經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其頒發的認證證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效。因此,美聯利華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No:S44683313611)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No:OH987778285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效,在評審中不應獲得相應分數。
綜上,本機關認為,投訴人投訴美利聯華公司提供無效證書成立,但投拆美聯利華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第39頁商務評分表第4項,評審內容“在有效期內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情況”和評分細則“每提供一項得1分;無,得0分,本項最高得3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認美聯利華公司提供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為無效認證材料,美聯利華公司在該評審項中應扣除相關分數。
二、關于美聯利華公司使用成飛牌商標的問題
投訴人第2、3、5投訴事項稱,關于美聯利華公司使用成飛牌商標是否獲得有效許可的問題,被投訴人1在質疑答復中沒有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論證就草率地決定投訴人質疑不成立,維持原評審結果:1. 被投訴人1沒有要求美聯利華公司提供有效的商標許可合同,只提供了商標授權聲明書;2. 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飛公司”)沒有合法將成飛牌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給美聯利華公司使用,在商標網上無法查到,在質疑回復中也沒有提供報商標局備案的證明文件;3. 被投訴人1沒有足夠時間全面驗證美聯利華公司所出示的商標授權聲明書是否真實并且是完全有效的授權書,是否存在美聯利華公司私自印制成飛公司的假章而制作假的授權聲明書,或美聯利華公司與成飛公司某領導是否存在私自的利益關系,而出具沒有經過成飛公司法定代表人完全同意簽署的有效授權書。美聯利華公司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假冒產品投標,屬于無效投標的情形。
經查,美聯利華公司在該采購項目投標產品為“成飛牌”的全自動洗脫機、電加熱烘干機、去漬臺。成飛公司為“成飛”商標(注冊號:4784867)的合法注冊人。經本機關發函向成飛公司進行調查核實,成飛公司回復確認成飛公司確實將成飛牌和成飛商標授權美聯利華公司使用,美聯利華公司提交的《成飛牌商標授權使用書》、《商標授權聲明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補充協議》均為真實有效,成飛公司授權許可美聯利華公司使用成飛牌注冊商標的事宜,目前正在商標局備案中,尚未進行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機關認為,成飛公司已通過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補充協議》許可美聯利華公司使用成飛牌和成飛商標,目前暫無證據顯示美聯利華公司投標的成飛牌產品是假冒產品,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獲得品牌所有人許可前提下、美聯利華公司使用成飛牌產品參與投標并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因此,投訴事項2、3、5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投訴人要求按無效投標處理,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美聯利華公司投標文件利用成飛集團進行包裝并誤導評審專家的問題
投訴人第4投訴事項稱,美聯利華公司虛假宣傳是成飛公司參股投資組建的合資企業,利用成飛公司是國有企業來襯托包裝虛假宣傳美聯利華公司,利用成飛牌來誤導消費者和本項目的評審專家。投訴人查詢美聯利華公司網站存在利用成飛集團、成飛品牌包裝自己,懷疑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存在利用成飛公司參股投資組建的合資企業的虛假宣傳來襯托包裝美聯利華公司,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和本項目的評審專家,應作投標無效處理。
經查,美聯利華公司在投標文件的“其他資料”中確實提及其系北京美聯利華投資有限公司與成飛公司投資組建的合資企業,其承接成飛牌洗滌設備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該項目招標文件第38、39、40頁的技術評分、商務評分將“技術方案、產品參數和性能響應、產品獲獎、項目實施方案、安裝調試及售后、項目經驗、客戶評價、財務報告、認證情況、信譽、人員配置”等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并未涉及投標企業的組成、股東、合作伙伴等。評審委員會在評審時也是根據招標文件所列的評審因素結合美聯利華公司投標提供的與技術、商務相關的資質、獎項、信譽等材料進行評審。目前有關部門也未認定美聯利華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也無證據顯示美聯利華公司在投標文件的“其他資料”中的上述表述對評審產生實質上的影響、誤導評審專家。因此,本機關對該投訴事項不予支持。如投訴人認為美聯利華公司存在利用成飛公司進行虛假宣傳、違反商標法的行為,可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
綜上,本機關認定投訴事項1成立,其他投訴事項不成立。經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投訴,相應扣除美聯利華公司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原評審得分后,其總得分由93.27分變更為91.27分,第二中標候選人即投訴人得分為86.83分,本項目評審推薦結果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訴人的部分投訴事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本機關決定繼續開展本項目采購活動。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