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42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中量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高唐路236號6、7樓
聯系人:鐘麗麗
電話:020-38686029
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潤路333號
聯系人:黃飛
電話:020-28866163
投訴人中量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參加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廣州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服務資格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Z2018-1569)政府采購招標后,認為部分中標供應商涉嫌提供與其事實情況不符的《中小微企業聲明函》,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投訴人認為,根據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顯示中標供應商遼寧博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吉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廣州金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7家中標企業不屬于中小微企業,認為上述7家供應商涉嫌提供了與其事實情況不符的《中小微企業聲明函》,并認為上述企業自身提供的關于中小微企業的情況說明函,不是有權部門作出的認定,不能對抗啟信寶的查詢信息。
本機關受理后,審閱了招標文件、投訴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向被投訴人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向采購活動的相關當事人發出7份投訴書副本。同時,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定,本機關向上述7家供應商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函調,要求相關管理部門明確:1.上述企業所屬行業;2.是否為其所屬行業的小微企業;3.認定總公司是否為小微企業,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資產、營業收入是否應合并統計。結合調查情況,本機關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遼寧博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大連市西崗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復函稱,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相關規定,該局確于2018年3月27日認定該公司屬于小型企業。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二、關于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廣州市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復函稱,該局認定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三、關于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的復函稱,該公司所屬行業為專業技術服務業,該委確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該公司屬于小型企業的認定證明。收到本機關調查函后,該委于2019年1月4日再次與該公司確認,該公司在多個省市均有分公司,但該公司2018年11月向該委提交的材料并未包含其分公司的從業人員、資產、營業收入,該委已將其開具的《中小企業認定證明》收回。因此,投訴人該項投訴事項成立。
四、關于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廣州市天河區商務和金融工作局復函稱,該局于2018年12月20日認定了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的劃型證明。在收到本機關函調后,該局經現場核查,確認未發現該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要求的情況。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五、關于廣東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廣州市越秀區商務局復函稱,該局確于2018年11月20日為該公司出具了小型企業證明。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六、關于廣州市吉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廣州市越秀區商務局復函稱,根據吉光公司提供的蓋有社保部門公章的參保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該局確于2018年11月20日為該公司出具了小型企業證明。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七、關于廣州金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廣州市天河區商務和金融工作局復函稱,該局于2018年11月22日認定了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的劃型證明。在收到本機關函調后,該局經現場核查,確認未發現該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要求的情況。投訴人僅以啟信寶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鑒于:
1.投訴人第1、2、4、5、6、7項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二)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2.投訴人第3投訴事項成立。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確曾向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建友公司)開具了“小型企業認定證明”,因此,并無證據顯示北京建友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情形,投訴人提出的中標無效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鑒于北京市豐臺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否定并收回之前其開具給北京建友公司“小型企業認定證明”,其作為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享受價格優惠的前提條件已不存在,本機關于2019年1月18日要求被投訴人組織該項目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于1月21日書面告知投訴人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原評審委員會于2019年1月28日一致認定北京建友公司不屬于小微企業、不享受6%價格扣除,經取消該公司享受的價格優惠后,其得分由91.68變更為91.2,排名仍為第8,其他中標供應商得分及排名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投訴人該項投訴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本機關決定該項目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