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19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廣州三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江灣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鄭明
聯系電話:020-34291531
授權代表:王偉
聯系電話:020-34291531
被投訴人1: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梅
聯系電話:020-83812782
聯系人:葉小姐
聯系電話:020-83812782
被投訴人2: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辦公室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555號廣之旅大廈水務局辦公大樓7樓
聯系人:李生文
聯系電話:020-87590388
投訴人在購買被投訴人1組織的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辦公室“購置大排量抽水車”公開招標項目(項目標號:QSHG2018000084,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文件(未報名遞交投標文件)后,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具有傾向性,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投訴受理后,本機關審閱了投訴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向被投訴人1和被投訴人2分別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審查了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審報告相關內容,查明情況并對相關事項認定如下:
一、 關于投訴人的質疑資格問題
投訴人稱其已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獲取采購文件,作為潛在的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被投訴人1在2018年11月16日回復函中指出“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與事實及法律不相符。
經查,投訴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投訴人1提起質疑,2018年11月16日被投訴人1答復“尚未報名參與本項目投標,故關于本項目的質疑不予受理”,投訴人2018年11月19 日提出異議后,被投訴人1于11月20日函告投訴人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并于11月29日就質疑事項作出了質疑答復。被投訴人1于11月16日不予受理投訴人的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其后續自行改正受理并答復了投訴人的質疑,沒有實際影響投訴人行使質疑權。
二、關于招標文件技術參數是否具有傾向性的問題
投訴人稱,招標產品與福建僑龍在《中國防汛抗旱》雜志上宣傳的產品對號入座,與福建僑龍網站的產品宣傳一一對應,存在暗箱操作嫌疑。被投訴人2稱,本采購項目是根據廣州防洪防澇的實際需求,并未指向任何特定產品。根據投訴人提供的《中國防汛抗旱》宣傳頁,并未發現產品的具體參數,福建僑龍網站的網頁內容與投訴人提供的復印件也并不一致,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為福建僑龍特有。
經查,被投訴人1于2018年11月6日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的《購置大排量抽水車項目公開招標公告》中“采購清單”中列明項目采購產品清單“500m3/h(全地形遠程遙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技術要求為“(一)500 m3/h(全地形遠程遙控式排水泵站)、(二)1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三)1500 m3/h(高空式)、(四)1500 m3/h(垂直式)、(五)3000 m3/h(垂直式)、(六)3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11月23日,被投訴人1發布了關于本項目的修改澄清公告,將原招標公告需求清單中的“大功率抽水車分類”產品名稱“500m3/h(全地形遠程遙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垂直式)、3000 m3/h(遠程控制分離式)”分別修改為“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修改后的以上需求清單分類僅為排水量大小的描述,刪除了清單表格內的“全地形遠程遙控式排水泵站”“遠程控制分離式”“高空式”“垂直式”的表述,并且增加備注“投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滿足不同工況狀態的設備進行投標,如垂直、高空、遙控等”。同時,經查閱福建僑龍官網,福建僑龍的相應產品名稱為“‘龍吸水’500自吸式小履帶全地形遠程控制移動泵站、‘龍吸水’1000后單橋3000后雙橋遠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搶險車、‘龍吸水’1500后雙橋式高空供排水搶險車龍吸水、1500后單橋式垂直供排水搶險車龍吸水、3000后雙橋式垂直供排水搶險車、‘龍吸水’1000后單橋/3000后雙橋遠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搶險車”,與本項目采購需求清單產品名稱“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并非“完全一致、一字不差”。同時,也未有足夠的證據材料表明,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第四點技術要求中的技術參數(第17-34頁)與福建僑龍的產品一一吻合對應。本項目共有四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并通過符合性審查,四家供應商均對招標文件的產品清單分類、技術參數作出了有效響應。因此,投訴人僅以項目招標文件的產品名稱和具體技術參數設置認定本項目為福建僑龍量身定做,具有傾向性和排他性,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評分細則中專利評分的問題
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表第3點里面在指定福建僑龍公司生產的產品前提要求提供對應的專利參與評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第5點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被投訴人2認為,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等國家發展戰略政策,投標產品是否獲得專利證書是衡量供應商產品應用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采購人可以據此考察供應商的技術能力,且并未指定應用特定的專利技術,只要投標設備應用擁有專利均有機會得分。
經查,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表第三項第(1)點規定“投標人所投產品中,具有專利證書的,每提供一項發明專利,得1分,最高得4分;每提供一份實用新型專利的,得0.5分,最高得3分”。該項規定并未限定特指某項專利,供應商投標產品的任何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均可得分,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以“限定或制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的情形。因此,該項投訴缺乏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四、關于本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項目為被投訴人2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排量抽水車設備的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在法律適用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本項目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因此,投訴人認為本投訴項目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觀點,本機關不予采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二款,采購人有權自主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且本采購項目中暫未發現被投訴人1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對于投訴人要求取消被投訴人1對本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的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投訴人還要求撤銷所有排他性的不合理要求,由于投訴人并未提供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亦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二)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