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134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北京國電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加州水郡144號樓
法定代表人:吳湧
被投訴人: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梅
投訴人在購買被投訴人組織的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購置大排量抽水車項目”(項目編號:QSHG201800084,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文件后,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具有傾向性,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并對被投訴人在2月28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投訴受理后,本機關向被投訴人和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人)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審查了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審報告相關內容,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本項目招標文件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品牌的問題
投訴人第1項訴求稱,采購產品“500m3/h大功率抽水車、1000 m3/h大功率抽水車、1500 m3/h大功率抽水車(A)、1500 m3/h大功率抽水車(B)、3000 m3/h大功率抽水車(A)、3000 m3/h大功率抽水車(B)”技術參數全部指向福建僑龍應急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僑龍公司)。理由:1.通過兩次招標技術得分對比分析,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設計使福建僑龍公司的產品在本項目中占有絕對優勢,涉嫌指向特定供應商;2.本項目技術參數設置涉及福建僑龍公司多項專利,涉嫌指定特定供應商、特定專利;3.本項目核心技術參數與福建僑龍公司產品技術參數相吻合。
被投訴人和采購人認為:1.投訴人根據兩次評審結果得分情況判斷本次招標的技術參數指定供應商、特定品牌屬于主觀臆斷,沒有任何依據。重要參數(“▲”參數)中,福建僑龍公司并非完全滿分,而其他三家投標人失分的主要原因是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把檢測報告原件帶至評標現場核查;另外在一般技術參數的評分中,除了福建僑龍公司外,還有其他投標人幾乎得到滿分,并不存在投訴人所說的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情況。2.采購人是根據其他地市同類型已完成的招標項目以及大量的市場調查確定采購需求。除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之外,有多個廠家的產品均可滿足相關技術參數要求。3.投訴人在投訴書中所述的“全地形履帶底盤”、“軟管絞盤”、“油管絞盤”、“可行走的履帶式移動泵站”、“可爬35度坡道或樓梯”、“無線遙控控制系統”、“垂直入井作業”等只是對功能要求的描述,招標文件并沒有要求達到上述功能的技術必須為專利技術。投訴人提供的專利信息查詢證明材料,未能證明只有特定供應商具備上述技術,也未能證明其他供應商不能達到上述技術要求。4.福建僑龍公司產品的技術參數與招標文件要求并非完全吻合,投訴人所列的技術參數只是本項目所有技術參數中的一小部分,本項目投標人所投產品的技術參數均能滿足投訴人所列舉的大部分參數。
本機關認為:該項目招標文件未將任何技術參數作為資格條件,參與投標的4家供應商均通過符合性審查。招標文件將水泵的流程、揚程設為帶▲的重要技術參數,未響應或不滿足會扣分。采購人從防汛抗澇的實際需求出發,將流程、揚程設為重要技術參數,不違反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招標文件要求500m3/h大功率抽水車技術參數為“水泵最大流量≥500m3/h、最大揚程≥15 m”,1000m3/h大功率抽水車技術參數為“水泵最大流量≥1000m3/h、最大揚程≥20m”,1500m3/h大功率抽水車(A/B)技術參數均為“水泵最大流量≥1500m3/h、最大揚程≥17m”,3000m3/h大功率抽水車(A/B)技術參數均為“水泵最大流量≥3000m3/h、最大揚程≥15m”,招標文件僅規定了技術參數的最小值、上未封頂,福建僑龍的水泵流量、揚程等產品參數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參數范圍內。根據采購人在采購前進行的市場調查顯示,市場上滿足上述流量、揚程需求的潛在供應商可形成比較充分的競爭,并非僅有福建僑龍公司一家符合。采購需求中的尺寸、質量、吸程等其他技術參數也并非與福建僑龍的產品參數完全對應,實際評審中,福建僑龍公司產品的參數也并非與招標文件要求完全吻合,存在優于、不滿足招標文件的情形。投訴人以福建僑龍公司的技術得分領先而認為招標文件具有指向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另,關于投訴人認為部分技術參數為福建僑龍公司的專利或涉及專利技術。經查,招標文件中將除流量、揚程之外的技術參數設為一般技術參數,滿足一項得0.05分,共9分。投訴人提及的“全地形履帶底盤”“軟管絞盤”“油管絞盤”“可行走的履帶式移動泵站”“可爬35度坡道或樓梯”“無線遙控控制系統”“直接入井作業”,并無證據顯示上述關于功能性的描述屬于專利技術,也無證據顯示上述功能性描述屬于福建僑龍公司的獨有專利。根據采購人進行的市場調查顯示,市場上可滿足有關參數的企業可以形成充分競爭,并非僅有福建僑龍公司的專利技術滿足上述功能。投訴人以福建僑龍的專利滿足功能要求而推斷招標文件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專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該項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關于招標文件設置的技術參數的科學、合理、實用性問題
投訴人認為,按照本次采購項目技術參數設計出來的水泵沒有吸程,對許多工況不適用。液壓驅動作業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實用。水泵流量大、管徑粗,實際操作不方便。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本項目需求是采購人根據廣州防汛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各項技術要求進行設置,無證據顯示有關技術參數設置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無證據顯示有關技術參數設計引發了不滿足采購需求、不科學、不實用的情形。因此,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二)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