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類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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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2
        • 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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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梁鳳吉、戴勁訴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勝義等13人訴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三、山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撤銷案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賈曉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梁華英訴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寶亮、李站生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北京宣房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詳細內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梁鳳吉、戴勁訴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案判決(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510號)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9日,百色市政府作出批復,同意百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百色大道(一期)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百色大道(一期)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請其依法組織實施。涉案房屋座落于百××市××區四塘鎮華僑開發區,屬于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項目征地范圍內。房屋征收部門與梁鳳吉、戴勁多次協商,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2016年7月18日,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右江區政府)作出右政征補(2016)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3號補償決定),給予梁鳳吉、戴勁宅基地置換和貨幣補償,補償具體內容如下:(一)置換宅基地140平方米,位于百東新區BD02-18地塊A組團。(二)房屋主體、裝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費按本項目已經補償的單戶最高評估價取整提存,為人民幣272763元,最終以百色市公證處現場公證登記、測量的數據和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果支付補償款。(三)搬家補助費人民幣1000元(每次500元,按搬出和搬進2次計發)。(四)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人民幣8400元(一次性補助臨時過渡安置費12個月,按700元/月計發)。上述貨幣金額合計人民幣282163元,存儲于百東新區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在百色市右江農村合作銀行四塘支行的賬戶。該決定沒有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也沒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隨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涉案房屋拆除。2017年1月3日,梁鳳吉、戴勁將右江區政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3號補償決定,確認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1.確認百色市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撤銷右江區政府作出的3號補償決定;3.由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9000元;4.駁回梁鳳吉、戴勁的其他訴訟請求。

          梁鳳吉、戴勁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基本正確,但在小部分事項的處理上存在錯誤。梁鳳吉、戴勁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二審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1.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確認百色市人民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二項“撤銷右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3號補償決定”;3.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三項“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費9000元”;4.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就征收梁鳳吉、戴勁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5.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對因強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損失作出賠償決定;6.駁回梁鳳吉、戴勁的其他訴訟請求。

          梁鳳吉、戴勁不服二審判決,再次提起上訴。

          最高院審查認為,百色市政府在沒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梁鳳吉、戴勁的房屋進行評估,且剝奪了梁鳳吉、戴勁關于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選擇權的情況下作出3號補償決定,又于梁鳳吉、戴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自行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一、二審法院據此均認定百色市政府的3號補償決定和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撤銷3號補償決定,于法有據。本案爭議焦點為,二審法院判令百色市政府就征收梁鳳吉、戴勁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和對因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物品損失,作出賠償決定是否公正合法。

          首先,關于判令百色市政府重做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問題。雖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方法,參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梁鳳吉、戴勁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因此,二審判決百色市政府應與梁鳳吉、戴勁協商解決,尊重梁鳳吉、戴勁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選擇權、依法選定評估機構,公平確定涉案房屋價格,就征收梁鳳吉、戴勁房屋重新通過補償決定方式解決補償問題,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關于本案是否應以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為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主體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審認為該評估報告不是本案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梁鳳吉、戴勁以此參考自行計算房屋價格依法無據;二審認為因該評估報告已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故不能作為確定房產價格的依據。本院認為,吳某和房屋評估報告非針對梁鳳吉、戴勁房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能做為涉案房屋價值補償依據,一、二審認定意見并無不當。梁鳳吉、戴勁的該項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于梁鳳吉、戴勁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由于被違法拆除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或者說賠償,已經有事先作出的補償決定方式得以解決,故本案的賠償程序僅需解決強制拆除造成的房屋內動產等損失即可。百東新區管委會拆遷辦、右江區政府拆遷辦確認的清單上載明的物品損失,百色市政府應予以賠償。二審判決百色市政府在調查核實相關參數后,通過評估或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生活常識公平確定價格,作出賠償決定,并不違法。

          最后,關于梁鳳吉、戴勁主張的其他損失。1.租金損失。本院認為,雖然該主張超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非本案審理范圍,應另案解決,但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避免當事人訟累,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對違法強制拆除造成的梁鳳吉、戴勁租金損失仍應予以解決,但因梁鳳吉、戴勁自身拒不配合補償安置工作造成或者擴大的租金損失可以除外。2.律師費。因雙方當事人無相關約定,亦無相關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梁鳳吉、戴勁該項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梁鳳吉、戴勁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梁鳳吉、戴勁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評估報告不因房屋已被拆除而不能出具。針對已被拆除涉案房屋,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方法,參照行政機關查明的和當事人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張勝義等13人訴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2116號)

           基本案情

          為了加快浦口區城市建設、推動城市發展,建設“求雨山文化創意產業園核心片區”,2015年6月11日,浦口區多個部門組織召開公共利益論證會,研究確認案涉地塊房屋征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后,對案涉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于2017年6月1日就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案涉36號《房屋征收決定》,同日發布公告,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

          被征收人張勝義等13人認為浦口區政府作出的案涉36號《房屋征收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設項目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征收補償方案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張勝義等13人因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行初217號行政判決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行終1943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最高院依法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并改判撤銷浦口區政府作出的36號《房屋征收決定》。

          裁判結果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張勝義等13人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法院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合法性的審查,通常是根據《條例》加以判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查“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審查“征收主體”是否適格;三是審查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四規劃是否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四是審查補償方案是否已經相關職能部門論證、是否已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以及征求意見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等;五是在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時,征收主體是否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也成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斷要素;六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也是評判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是否合法的要點之一;七是征收主體不能舉證證明征收補償費用在其作出征收決定前已經足額到位,并建立了專門的銀行賬戶進行存儲,確保款項專項用于征收補償等,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可能會被認定違法;八是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是否及時公告,以及公告內容是否包括應載明的內容,也是判斷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是否合法的程序要素。

          三、山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撤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所經營的棉油加工廠被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原告對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的行為不服,認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書》沒有權利依據,被告對原告要求其進行補償的申請作出決定,其不是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而是作為征收部門的某市城市管理局,因此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應予撤銷。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現在訴訟。

          裁判結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應當是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作為征收部門無權作出本案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系超越職權,應予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承擔。

          典型意義

          當被征收人因征收補償價格無法與征收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針對不合理的征收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訴訟的,只有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向被征收人下發征收補償決定,政府部門超越職權行為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賈曉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案號:(2019)最高法行再109號)

          基本案情

          登記在賈曉名下的房權證九原區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內容分別為:房屋坐落于九原區××路××街坊××號,面積分別為12.86平方米、13.82平方米、55.18平方米;設計用途為住宅。自建房為15.4平方米。包九原國用(2001)字第464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使用面積114.90平方米,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用地。賈曉提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小吃店、面食)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014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稅務登記證發證時間為2010年6月1日。九原區健康路八、九號街坊是舊城區改造項目,經包頭市人民政府批準由九原區政府負責該地塊的征收工作。2015年2月16日,九原區政府對九原區健康路八、九號街坊舊城改造項目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健康路東第五排房屋以西(不包括第五排)、健康路以東、烏蘭路以北、新春街以南,總占地面積42畝,征收規模9163平方米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部門為包頭市九原區政府,征收部門為包頭市九原區城鄉房屋征收中心,實施單位為包頭市九原區城鄉房屋征收中心和包頭市九原區沙河鎮街道辦事處。同日,九原區政府發布《九原區健康路八、九號街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方案),方案中明確了征收期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及獎勵辦法等相關事宜。本次房屋征收范圍內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為4000元/平方米,或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補償;被征收房屋就地新建住宅安置,安置于潤澤陽光小區,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權證》“征一還一”的原則,住宅回遷面積超出核定回遷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基礎價4000元/平方米,具體樓層差價見附表。賈曉使用的土地及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因賈曉認為其房屋為營業性用房,九原區政府未按照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致使雙方未能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包頭市九原區城鄉房屋征收中心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征收人下發了《關于選定健康路八號街坊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評估機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九原區健康路八號街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改造項目已正式進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包頭市范圍內就“九原區健康路八號街坊改造項目”提出房屋征收評估申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認真審核,確定了5家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知被征收人于2015年3月3日在九原區健康路八號街坊改造房屋征收辦公室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通過選票方式選定。2015年3月5日下午15:00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由包頭市久鼎房地產估價事務所進行評估,并將選舉情況予以公證。包頭市久鼎房地產估價事務所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7日作出包頭久鼎估征字(2015)第J0012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及《九原區健康路八號街坊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分戶評估報告復核權利的告知單》(以下簡稱復核權利告知單),于2015年4月8日送達賈曉,賈曉未提異議。經評估,賈曉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100元/平方米、自建房單價為860元/平方米、大門500元、菜窖1200元、圍墻739.2元、硬化617.4元。2015年4月28日,九原區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補償方案、評估報告等,作出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其主要內容為:一、被征收人賈曉可以選擇下列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中任何一種征收補償方式:(一)貨幣補償1.被征收房屋及地上構筑物、附屬物的補償:賈曉名下位于包頭市××路××街坊××號住宅評估金額共270067元;如按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征收補償金額342290元(含裝修費);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補償原則,補償347834元(含裝修費)。2.搬遷補償費:按1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共973元。以上合計348807元。(二)房屋產權調換1.產權調換房屋:由征收人九原區政府提供位于九原區××路××街坊潤澤陽光小區××樓××單元××號,建筑面積為98.08平方米的住宅,由被征收人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160018元。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交房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2.無產權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款合計為16301元。3.搬遷補償費按兩次標準進行補償,遷出時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回遷時按置換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合計1953元。4.房屋裝修補償款按被征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合計4093元。5.臨時安置費補償款按回遷面積12元/平方米,月支付,預計8個月,合計9416元。以上五項合計由被征收人賈曉支付九原區政府房屋產權調換差價共128255元。二、賈曉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選擇補償方式,并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人房屋。逾期不選,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如不服60日內向包頭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作出《包頭市九原區政府關于健康路八號街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征收補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并將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公告》送達賈曉。賈曉認為九原區政府作出的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九原區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賈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賈曉提出本案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因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并非房屋征收決定,而是九原區政府依據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因此,賈曉認為征收行為違法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因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縣級人民政府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職權。賈曉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有異議,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包頭市九原區城鄉房屋征收中心對“九原區健康路八號街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提出房屋征收評估申請的房地產估價評估機構進行了認真審核,確定了5家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下發選擇確定評估機構的通知,通過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由包頭市久鼎房地產估價事務所作為本次征收價格評估機構,并予以公證,符合法律規定。賈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由包頭市久鼎房地產估價事務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的。評估報告作出后,依法送達賈曉,同時送達了復核權利告知單。賈曉對評估結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規定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關于賈曉認為其房屋系商業用房,不是住宅,賈曉的房屋產權登記設計用途為住宅,其按照商業用房使用,但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和提供繳納相關稅費憑證,不能否定房屋登記設計用途為住宅的性質。關于賈曉認為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包頭市久鼎房地產估價事務所已經作出評估報告,且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賈曉主張按照商業用房補償及土地應給予補償于法無據。九原區政府作出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符合法定程序。對于賈曉認為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包行初字第85號行政判決:駁回賈曉的訴訟請求。

          法院二審認為:一、關于適用法律錯誤問題。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雖適用了已廢止的《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但其內容與《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不矛盾,與現行法律、法規并無沖突。雖適用已廢止的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屬適用法律不當,但賈曉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二、關于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結果嚴重不公問題。賈曉稱其涉案房屋系商業用房,應按商用房標準進行補償。該院認為賈曉的涉案房屋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為住宅,其稱按照商業用房使用,但未提供其繳納相關稅費的憑證,且涉案房屋的評估報告依法送達給賈曉的同時,送達了復核權利告知單。根據《關于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其應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而賈曉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核評估。三、關于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所依據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問題。涉案房屋征收決定在未被依法撤銷的情形下,依據該決定作出的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無違法之處。四、關于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違法問題。該院認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產權性質為住宅,但賈曉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營業執照等證據用以證明其涉案房屋用于餐飲經營,符合42號文中“應給予適當補償”的適用條件。雖然賈曉僅提交稅務登記證,未提供納稅證明,但賈曉一直主張其系特困職工,符合免予納稅情形。原審法院未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審查涉案房屋是否符合適用42號文的情形,而是直接確認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合法,確有不當。此外,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適用了已廢止的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屬適用法律錯誤。故,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本案尚需查明涉案房屋的營業額、應繳稅額或免繳稅額等情況,以確定補償數額。需查明的具體事實問題包括:涉案房屋中用于經營的部分的面積;實際經營情況,包括年度或月度經營額;經營的時間區間;應繳稅額或免繳稅額;賈曉在申請再審時已經向本院提供了稅務所出具的免稅證明,需質證審查;涉案評估報告適用了已廢止的當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故需查明按照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評估金額是否會有變動。

          綜上,再審申請人賈曉申請再審的部分理由成立,一、二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本案爭議的解決需以全面、準確地認定事實為前提,由于一、二審法院對涉案房屋的經營額等事實均未予認定,故本案宜由一審法院重新審理。裁定如下:1.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行終79號行政判決;2.撤銷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包行初字85號行政判決;3.本案發回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典型意義

          在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時,應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決其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42號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中載明:“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42號文確定了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遺留問題的基本原則,即對待遺留問題,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產權性質不給予住改商房屋有關經營方面的任何補償。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梁華英訴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5124號)

          基本案情

          梁華英訴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行終43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原一、二審裁定,并支持梁華英的原審訴訟請求。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宣州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系涉案政府信息的制作及保存機關,不依法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梁華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明顯在宣城區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范圍之內,依法應當由其主動公開、重點公開,并制作、保存。(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駁回梁華英上訴請求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法院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中,公開義務的主體究竟是“政府”還是“部門”,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宣州區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宣州區土地房屋征收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宣州區征管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及信息公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宣州區人民政府已依法告知梁華英向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宣州區征管局申請信息公開,且該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針對梁華英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對除涉及內部程序、他人信息之外的其它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進行答復。如梁華英認為宣州區征管局的該答復內容不合法,可依法尋求救濟,其堅持起訴宣州區人民政府進行信息告知及宣城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則缺乏訴的利益和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原一、二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梁華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梁華英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公開義務的主體究竟是“政府”還是“部門”,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范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及信息公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寶亮、李站生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北京宣房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7789號)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9日,西城區政府作出西政房征字(2016)第2號《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2號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主要內容:為進行菜園街及棗林南里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十三、十四條之規定,西城區政府對東至華北電管局西墻、白紙坊小學西墻、白紙坊胡同,西至菜園街、南至白紙坊西街、北至棗林前街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中財寶信評估公司等為本項目評估機構,負責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工作。項目簽約期限自2016年3月19日9時起,至2016年5月17日24時止。此前,《菜園街及棗林南里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補方案》)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李寶亮租住宣房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中里31樓105號房(以下簡稱105號房),在本次征收范圍。該房使用面積15.6平方米,其中居室面積13.2平方米。現場戶籍1戶1人,戶主李站生。2016年4月9日,中財寶信評估公司出具中財征估字(2015)第001號-5-6-002《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對李寶亮租住的建筑面積22.9平方米的房屋,于2016年3月19日價值時點的被征收評估價值總額為155564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評估價款16213元,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價款后的補償價值1539427元。2016年5月15日,中財寶信評估公司受西城區征收辦委托,在北京市西城區××街道(以下××街道)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將《評估報告》送達給李寶亮,李寶亮接收后拒絕在《評估報告》送達回證上簽字。次日,中財寶信評估公司將《評估報告》送達北京宣房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房公司)。李寶亮收到《評估報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

          李寶亮在簽約期內,未就能補償問題與西城區征收辦達成協議。2018年9月8日,西城區征收辦向西城區政府提交《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申請書》。2018年10月10日,西城區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補字(2018)第9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9號征補決定),主要內容:第三人李寶亮租住宣房公司的105號房,戶主為李站生,建筑面積22.9平方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決定:1.給宣房公司房屋重置成新價款16213元。2.李寶亮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付扣除重置成新價款后的補償款1539427,其他各項費用按照《征補方案》確定,詳見附件《菜園街及棗林南里棚戶區改造項目李寶亮戶算賬單》(以下簡稱算賬單),支付期限以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為準。3.李寶亮選擇房屋安置的,可根據被征收原住房的間數、戶型、面積,按照《征補方案》確定的對應區間回購原址新建住宅樓一居室一套(54-55平方米),其他各項費用按照《征補方案》確定。4.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李寶亮到項目指揮部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5.李寶亮、李站生一家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105號房騰空,交西城區政府拆除,未經登記的建筑一并拆除。李寶亮、李站生一家應搬遷至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稻田一路1號院長景新園24號樓7單元201房兩居室內臨時周轉。9號征補決定并交代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2018年10月13日,在白紙坊街道工作人員的見證下9號征補決定向李寶亮等人送達,同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2019年3月,李寶亮、李站生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9號征收決定。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288號行政判決認為,西城區政府作出的9號征補決定中,包含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等內容,為李寶亮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亦符合《征補方案》的相關規定。李寶亮收到該評估報告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補償依據。西城區政府依據評估結果確定征收補償數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駁回李寶亮等人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9223號行政判決認為,西城區征收辦與李寶亮等人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西城區政府作出9號征補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該決定包含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房屋安置、周轉用房等內容,為李寶亮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同時載明李寶亮及李站生均有騰空105號房義務等內容,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查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法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西城區征收辦與李寶亮、李站生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西城區政府作出9號征補決定,依法送達并公告;該決定為李寶亮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補償方式,同時明確補償金額計算方式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周轉用房、搬遷期限等內容,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征補方案》的相關規定。一、二審判決駁回李寶亮、李站生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李寶亮主張,9號征補決定對未登記建筑沒有給予補償,未明確補償、補助內容。但是,李寶亮、李站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未登記應予補償的合法建筑的事實,同時也未在法定期限對《評估報告》確定的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關于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補償,9號征補決定也已經明確,按照按照《征補方案》確定,詳見附件算賬單,不存在未明確補償、補助內容問題。其該項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李寶亮還主張,《評估報告》存在多處違法,不應作為補償決定的依據。但是,《評估報告》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定評估試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達。李寶亮收到《評估報告》后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有見證人見證,不影響送達程序的合法性。且,李寶亮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西城區政府以《評估報告》為根據作出,并無不當。

          綜上,李寶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李寶亮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當事人主張,征補決定對未登記建筑沒有給予補償,未明確補償、補助內容。但是,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未登記應予補償的合法建筑的事實,同時也未在法定期限對評估報告確定的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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