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臺,其中1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執行標準為GB 4943.1-2011)
表2 檢驗項目(執行標準為GB 4943.1-2022)
注1:GB/T 9254.1-2021代替GB/T 9254-2008已于2021-12-31發布,2022年7月1日實施。檢驗項目和依據標準的新舊版本按以下規則選?。?/p>
① 有明示標準時按產品明示標準版本;如果明示的標準是不帶年號的,依據生產日期進行選擇:生產日期在2022年07月01日及之后按GB/T 9254.1-2021,生產日期在2022年07月01日之前的按GB/T 9254-2008,無生產日期的按GB/T 9254.1-2021只檢不參與判定,并備注說明。
② 無明示標準的,按GB/T 9254.1-2021標準進行檢測,只檢不參與判定,并備注說明。
注2:GB 4943.1-2022代替GB 4943.1-2011已于2022年7月19日發布,2023年08月01日實施。檢驗依據標準的新舊版本按以下規則選?。?/p>
① 生產日期在2023年08月01日及之后的產品按GB 4943.1-2022標準;
?、?nbsp;生產日期為2023年08月01日之前的產品按產品明示;無明示時按舊版GB 4943.1-2011標準進行;
?、?nbsp;無生產日期時,有明示標準時按明示;無明示標準時按GB 4943.1-2022進行檢驗,只檢不參與判定,并備注說明。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943.1-2011《信息技術設備 安全 第1 部分:通用要求》或
GB 4943.1-2022《音頻視頻、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設備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9254-2008《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或
GB/T 9254.1-2021《信息技術設備、多媒體設備和接收機 電磁兼容 第1部分:發射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