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臺,其中2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表2及表3。
表1 電鉆檢驗項目
表2 電錘檢驗項目
表3 角向磨光機檢驗項目
產品生產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前的樣機按產品明示標準進行檢驗,產品生產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含2020年6月1日)以及未標注生產日期的產品按GB 4343.1-2018標準進行檢驗。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電鉆標準:
GB/T 3883.1-2014 《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201-2017 《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GB 4343.1-2018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電錘標準:
GB 3883.1-2008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7-201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錘類工具的專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GB 4343.1-2018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角向磨光機:
GB 3883.1-2005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3-200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的專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GB 4343.1-2018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