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抽樣方法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或市場待銷產品中按照GB/T 10111隨即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特殊情況除外)。
隨機數使用撲克牌法產生。
抽樣基數不少于3臺。在同種型號規格同批次的電子計價秤產品中隨機抽取3臺樣品,其中1臺作檢驗樣品,另外2臺作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2.1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2.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2.2.1 涉及重力補償的,被抽查企業可提供重力補償裝置的調整方法給檢驗機構,可書面委托檢驗機構進行重力補償,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檢驗機構,自行對被抽查樣品進行重力補償。進行重力補償后應對被抽查樣品進行鉛封。
2.2.2 樣品檢驗應按照表2的檢驗程序進行。
3 、判定原則
3.1依據標準
JJG539-2016 《數字指示秤》
JJG555-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GB/T 7722-2005《電子臺案秤》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