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著力營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及黑臭河涌整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開展源頭治理,加大對錯漏接、直排、偷排、超標排放、非法傾倒廢棄物、違法建設、破壞水工程設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提升水環境質量,廣州市水務局在《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基礎上修訂并印發《廣州市河長制工作有獎舉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近年來,我市與排水相關的違法行為呈現出多元化、隱蔽化的特點,查處難度增大,迫切需要水務部門創新監管手段,積極利用公眾監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點,激勵公眾更廣泛、更積極地參與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強化執法力度。二是我市踐行“開門治水、人人參與”的理念,自《辦法》實施以來,社會公眾對監督治水工作的熱情大大提高,治水共建共治共享深入人心,全民親水治水護水蔚然成風。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更新,且在實施過程也出現惡意舉報人等一系列問題,急需對《辦法》進行研判分析,對我市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意見,更有效地打擊違法行為,提高公眾的參與感。
因此,為規范違法排水相關行為,提升廣州水安全、水環境和城市景觀面貌,同時加強對違法行為的公共監督,形成全社會關心、參與、支持和監督專項整治行動的局面,有必要修訂《辦法》,鼓勵群眾踴躍提供有效違法線索、舉報違法行為。
二、修訂《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辦法》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其中在修訂過程中增加了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2021年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依據。
修訂過程中,《辦法》內容與現行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無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通過征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單位意見等形式,對《辦法》修訂稿深入研究探討,不斷修改完善。2022年10月30日,為了擴大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程度,保障該項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質量,廣州市水務局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的規定,在門戶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三、《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關于更改標題。本次修訂將標題更改為《廣州市河長制工作有獎舉報辦法》。一是按照《廣州市排水條例》,排水管理在法規層面已明確為由水務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而原《辦法》規范的工作范圍涉及水環境污染防治的多方面工作,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原《辦法》排水的表述已不能準確反映工作范疇,應當予以調整。二是將河長制作為工作切入點能從河長制工作的角度更加全面反映各類問題,不用拘泥于某些部門的職權框框。三是重點突出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再局限于違法排水排污,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關于完善法律依據。一是增加引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2021年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違法排水排污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該兩份文件的法律效力高、發布的時間新,更能反映現階段排水排污中存在的問題并依法進行規制。二是刪除《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作為法律依據。由于我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排水條例》已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位階高于政府規章《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故《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不再作為本通告的法律依據,并新增《廣州市排水條例》作為本通告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增加適用范圍。在《辦法》第三條增加辦法適用范圍,進行獎勵范圍限制,區分本辦法與生態環境部所制定相關有獎舉報辦法。
關于完善有獎舉報范圍。《辦法》第四條通過列舉相應的違法情形來規范有獎舉報的范圍,《辦法》所列舉的情形是市河長辦實際工作中最常見、重點的工作,這些情形基本涵蓋河長制的主要工作范圍。同時,本辦法也通過設置相應兜底條款進行完善。
關于規范專業名詞。《辦法》將第四條第一項中的“餐廳污水”改為“餐飲場所污染物”,依照地方性法規《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相關表述,規范修改名詞。
關于增加具體舉報方式動態調整機制。《辦法》第五條的具體舉報方式,更改為市河長辦向社會公布。通過增加動態調整機制,可以防止《辦法》實施推行后中因發生舉報聯系方式、辦公場所的變更而造成的不便,采用官方網站方式公布可以做到及時更新,更具有實時性和穩定性。
關于規范惡意舉報人行為的規定。為避免主觀惡意舉報,擾亂有獎舉報工作秩序,《辦法》第十三條增設舉報人虛假舉報、屢次惡意舉報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勵等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責任追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