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花都區農業農村局依照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市農業農村局印發的《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0〕10號)等文件,重新修編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8月28日我區制訂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花府辦規〔2018〕4號),在實施期間對我區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因新制定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0〕10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畜禽養殖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穗農函〔2021〕6號)等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畜禽養殖區域、養殖規模界定、企業主體責任等有了新的要求,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重新修編了《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于2023年1月5日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二、修訂依據
修訂本《實施細則》主要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廣州市《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落實責任部門相關職責,進一步規范我區畜禽養殖行為,加強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花都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共設二十五個條款,其中第一條明確本細則制定依據;第二條明確本細則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我區禁養區劃定范圍;第四條規定建設畜禽養殖需具備條件;第五條明確從事畜禽生產經營應取得的相關登記證書;第六條至第七條明確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建設和竣工后需辦理的相關手續;第八條至第十條明確各職能部門、鎮政府對畜牧業的管理職責;十一條至十九條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履行的相關責任;第二十條明確鎮政府對散養畜禽管理職責;第二十一條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有違法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二十二條到二十四條明確各部門、鎮政府按職責支持畜牧業發展;第二十五條明確本實施細則印發實施后廢止現行實施的《實施細則》。
四、主要特點
通過重新修訂我區畜禽養殖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中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在建設前和竣工后需具備的條件及申辦選址咨詢、用地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等應辦理的各項手續;明確各職能部門在對畜禽養殖中實施管理的各項工作職責;指導畜禽養殖場在畜禽生產經營中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明確對我區相關職能部門在種業發展、金融支持、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扶持。
廣州市花都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