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 28條規定,我局擬制定規范性文件《廣州市燃氣設施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個章節,全文共三十九條條款。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燃氣工程定義、“三同時”原則、科學創新和信息共享等基本原則。
第二章是職責和規劃,明確區分了各個職能部門在燃氣工程建設監管中承擔的職責,以及市、區職權劃分,規定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行政審批。
第三章是工程建設管理,明確了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勘察、設計等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要求、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需要招投標的范圍、招標備案和共享的內容。明確了燃氣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備案的相關要求,且各部門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建設項目施工手續進行審批,以及明確了工程監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是燃氣工程質量與安全,明確各部門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質量與安全制度的建設,監督管理實施的具體方式及措施,相關單位接受監督的義務,各單位的質量與安全責任,以及對于投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五章是燃氣工程的驗收與備案,明確了施工、監理單位的驗收責任,燃氣管網的測繪及報告,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情形的處理,燃氣管道使用證辦理,工程檔案移交,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要求。
第六章是附則,具體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主要創新內容
一是明確劃分了區級和市級主管部門的職責權限。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不含區投資或由區實施)、建設地點跨區的工程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其他工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情況安排相關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明確劃分了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在特種設備監管方面的職責邊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燃氣壓力管道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管道、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三是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燃氣工程招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燃氣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等具體內容及流程,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上位法依據下進行了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同時基于燃氣工程本身的行業特點在工程建設管理環節中作出特別安排,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