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
為推進我區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二、重點內容
《意見》重點如下:一是拓寬留用地兌現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集中留地、置換經營性物業等方式兌現留用地,明確物業置換的標準和程序;二是引導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加大政府統籌開發留用地的力度,細化留用地使用權流轉有關規定;三是規范留用地批后監管,實施留用地用途管控,明確留用地兌現調整程序,加強留用地使用權流轉和開發利用收益管理。
三、條款介紹
《意見》共十三條,具體如下:
第一條明確了留用地供地的辦理方式;
第二條鼓勵留用地創新兌現途徑;
第三條明確了留用地價值內涵;
第四條規定了留用地開發方式以及開發用途;
第五條明確了留用地流轉的各類情形辦理方式;
第六條明確了留用地統籌開發的主體;
第七條明確了留用地供地后用途管控要求和調整程序;
第八條明確了規劃調整后留用地重新兌現的相關流程;
第九條明確了留用地流轉的程序;
第十條明確了留用地開發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加強了留用地全流程的管控;
第十二條規范了留用地開發利用收益管理;
第十三條規定了本意見的有效期。
四、政策有效期限
《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