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和過程
《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業經2屆2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和一屆〔2018〕第28次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2018年11月9日印發。
為進一步發揮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簡稱“引導基金”)對產業轉型升級和招商引資工作的支撐作用,建議引導基金對符合增城區產業政策的優質項目,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產業扶持。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和《增城區財政局轉發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增財〔2020〕119號)等相關規定,在借鑒與學習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優秀實踐經驗(深圳天使母基金最高承擔40%虧損的風險補償機制)的基礎上,我局草擬了《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經區政府常務會議(2屆94次)審議,審議原則通過后,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修訂形成《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
二、主要內容
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主要包括總則、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模式、參股子基金的運作管理、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遴選、參股子基金投資退出、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流程、激勵懲罰機制和風險控制八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1、總則
主要內容包括產業引導基金的設立背景、設立原則、基金規模、出資安排等內容。產業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以參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新經濟、新動能產業項目,首期規模為4億元,由區財政局根據預算調整安排首期出資,往后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安排后續出資。
2、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模式
產業引導基金監督管理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科工商信局和區財政局的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區科工商信局分管招商負責人和開發區經科信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增城區投資促進與企業籌建服務中心、南粵基金、增城區產投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員組成,作為引導基金的主管機構及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制度、年度投資計劃、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遴選結果、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市場化退出方案,根據投資運作情況調整引導基金規模,監督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執行管理小組決議,審定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方案和退出方案。
管理小組下設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科工信局,主要負責組織召開管理小組會議、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會議等;
廣州南粵基金集團有限公司受托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日常運營、公開引導基金申報指南、遴選與監督子基金管理機構、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分析、上報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負責完成引導基金對子基金非市場化方式的退出等。引導基金按年向廣州南粵基金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費,按其所管理的引導基金總規模的1%核定。
3、參股子基金的運作管理
確定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投資方式發起設立子基金,并明確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要求。子基金必須設立或遷至增城區內;引導基金投資單個子基金的最高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且原則上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子基金投向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與健康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廣州制造2025(智能裝備及機器人、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等)以及數字經濟、大數據、超視堺新型顯示項目有關半導體等上游產業,以及智能家居、醫療、工業物聯網等下游產業;子基金投資于增城區內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金額。
4、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遴選
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而申請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程序包括了公開征集、盡職調查、評審會評審、管理小組決策、社會公示等步驟。
5、參股子基金投資退出
確定了引導基金投資退出方式,投資參股子基金可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退出,由引導基金管理人按照管理小組審定的直接股權投資的具體項目約定的退出方案實施退出。
6、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投資流程
明確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項目來源(由增城區政府招商部門推薦,且符合增城區產業政策)、初步篩選和管理小組決策;投資實施流程包括簽署協議、直接撥付、投后管理和退出實施。
7、激勵懲罰機制
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退出子基金時,根據子基金投資于增城區內企業的比例,制定激勵懲罰機制:投資比例低于引導基金出資的100%的,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投資比例高于引導基金出資的100%的,根據超出的幅度不同,設立不同的讓利措施。
8、風險控制
主要介紹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對引導基金的監督,以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運作的風險控制手段,并且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虧損總額進行了限定。直接股權投資資金主要服務于增城區產業發展,根據股權投資風險的特點,若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出資出現損失,則損失總額最高不超過引導基金累計出資總規模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