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已于2020年6月12日以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印發實施。為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勵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有關機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牽頭,依據上位法《市辦法》,結合荔灣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范圍、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強《細則》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安定。
二、參照《市辦法》內容,《細則》新增、調整內容
(一)參照《市辦法》第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可以對照《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相應制定區級獎勵標準,應當制定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的規定制定了《細則》第十四條關于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損害程度為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
(二)參照《市辦法》第十一條內容并結合荔灣區目前實際情況,修改為區公安分局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參照《市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內容并結合荔灣區目前實際情況,完善了《細則》中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表述。
三、《細則》主要包括29條內容
第1條為制定《區實施細則》的依據;
第2-3條為見義勇為的定義和獎勵人員范圍;
第4-5條為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工作機制和架構;
第6-10條為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情況和程序;
第11條為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安排;
第12-26條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措施;
第27-28條為相關違規違法的懲罰、處置規定;
第29條為細則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