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實施,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區司法局起草了《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對各地區、各部門提出要求,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南沙區工作實際,區司法局起草《意見(送審稿)》。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
一是相關概念,規定證明、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概念;
二是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原則,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誰索要,誰推行”的原則;
三是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范圍,主要包括三大類;
四是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范圍,主要包括五大類;
五是對層級權限的規定,省、市下放或委托本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事項,是否實行告知承諾制一般由上級行政機關統籌確定,對在國家、省、市垂直政務服務平臺上辦理的行政事項,按照平臺上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六是明確行政機關要嚴格落實國家、省、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同時可結合實際情況,增加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或強化服務要求;
七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動態調整機制,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可停止或暫停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八是規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辦事流程,規定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辦事指南、格式文本的更新要求;
九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訴求響應機制,規定行政機關應同步開通政策解讀、申訴回應等行政救濟渠道;
十是告知承諾制的適用情形和退出機制,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
十一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風險防范措施,規定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和引入責任保險制度;
十二是加強信息核查,規定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等,分類確定證明事項的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十三是對免于核查的證明事項的監管措施,規定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多種方式監管;
十四是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處理要求,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等;
十五是加強證明事項信息共享,規定行政機關依托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等平臺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定期收集信息共享需求,為在線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十六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監管和信息公示制度,規定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和告知承諾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是對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考核檢查的規定,行政機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南沙考核;
十八是規則適用,規定國家、省、市對行政機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其他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九是施行期限,規定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