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市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出臺了規范性文件《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2年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畜禽養殖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9年,由于行政機構改革,部門職能和名稱改變,結合畜禽養殖管理工作實際,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辦法》進行重新修訂并經市政府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本《辦法》共27條,為我市重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章對于畜禽養殖管理方面的規定。
一是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業。禁養區劃定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所,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或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
二是明確畜禽養殖場應具備的條件。建設畜禽養殖場應位于非禁養區,并具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配套生產設施、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套有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以及符合環保要求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等條件。并規定從事畜禽生產經營,依法應當進行市場監管等登記注冊,應取得相關登記證書。如《辦法》第四、六、七條。
三是嚴格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管理。規定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建設前應編制養殖場建設方案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并依法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涉及使用林地或占用水域等的,應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建設完成后,依法應辦理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的,應依法申請取得。如《辦法》第八、九條。
四是明確了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源頭治理。如《辦法》第十至二十條。
五是明確畜牧業鼓勵發展方向。支持畜牧種業,鼓勵畜禽養殖企業向養殖、加工、銷售一體化、品牌化發展,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支持發展畜牧業總部經濟發展,鼓勵本地企業做大做強。如《辦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
六是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非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配套相關設施和手續。
七是針對畜禽散養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畜牧業實際組織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加強對畜禽養殖(包括畜禽散養戶)監督管理。并組織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干凈整潔、平安、有序。如《辦法》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