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多個事項表決提出更高要求
記者11月17日獲悉,新版《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下簡稱“新指引”)已印發,對表決要求劃出“下限”,對多個事項的表決提出更高要求。新指引增加了村集體物業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表決要求;對于改造意愿、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等表決通過比例,原本要求為到會人數的一半以上通過,現在提高到2/3以上同意。
銜接上級部門,提出更高要求
16日,市住建局公布了月初印發的“新指引”,去年印發的《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下簡稱“原指引”)同時廢止。市住建局介紹,2021年4月,依據相關文件制定的原指引,有力推動了廣州舊村改造工作。
2021年9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下稱省廳935號文),對舊村改造意愿、項目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等事項表決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與上級部門制度相銜接和協調,市住建局對原指引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市住建局介紹,修訂稿按照省廳935號文,明確了舊村改造中對舊村改造意愿、項目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等事項表決的范圍和通過比例。同時,結合廣州舊村改造的實踐,依法增加了授權表決和分組表決等措施,在確保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基礎上,更加有利于舊村改造的推進。
表決要求“就高不就低”
根據原指引,對于納入廣州三年實施計劃、五年行動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指引提到的表決事項,若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組織章程進行表決;若組織章程不明確的,可參考指引條款執行。
新指引中,項目范圍擴大至“廣州舊村改造項目”,而且為相關表決事項的要求劃出了“下限”,防止村集體組織章程的表決要求過低:“若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制定的章程較以下條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組織章程進行表決;若組織章程的表決要求低于以下條款或者不明確的,可按以下條款執行。”
在舊村改造意愿方面,原指引可在兩種方式中二選一進行表決:一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二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新指引取消了“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的表述,僅保留“成員大會表決”。
與此同時,新指引增加了授權表決和分組表決的內容: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員大會表決的,可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表決。
多個事項表決比例由半數以上提高到2/3以上同意
在項目實施方案方面,新指引增加一個表決要求: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對表決通過的舊村項目實施方案復建安置或者融資布局和面積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重新組織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
新指引要求,舊村莊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表決同意,表決的內容、格式按照省廳935號文要求執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通過表決的,或省廳935號文印發前已經完成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表決的,可不再對補償安置方式進行表決。原指引沒有省廳935號文的相關要求,因為當時后者還未印發。
新指引還新增要求,村集體物業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需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也進一步明確了通過比例。
關于舊村改造意愿、項目實施方案、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及補償安置方式、村集體物業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事項表決通過比例,新指引要求,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應當有該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2/3以上同意。對比原指引的“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新指引的“門檻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