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2018年8月,我委印發《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配套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8〕10號附件1),引導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與國內外優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實施細則》運行五年來,在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壯大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近年來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下,為提升政策效能,各地陸續修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財預〔2016〕178號),結合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前期運作情況,我委在《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調整,制定了《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旨在為引導基金運作提供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以投促引,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文件主要內容
經過調研論證、部門征求意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等規定流程,形成《暫行辦法》。該辦法共十章四十一條,重點明確了投資領域、運作原則、審批程序、出資管理和托管要求、退出機制以及激勵約束和監督機制。對照原來的《實施細則》,具體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制定依據、基礎規模、存續期等作了補充和明確;第二章受托管理機構主要對遴選條件、職責等作了補充完善;第三章投資領域主要對子基金投向領域等進行了補充完善;第四章申報機構主要對管理人條件等進行了優化調整;第五章審批程序主要是進一步明確職責、優化流程、規范表述;第六章投資管理主要對出資管理、托管銀行等進行了規范調整;第七章退出機制主要是進一步細化完善退出機制;第八章激勵約束機制主要對考核評價、激勵獎勵等進行了優化調整;第九章監督檢查主要是完善監督檢查內容;第十章附則主要對參股基金考核管理、文件適用性等作了明確。
三、政策導向
《暫行辦法》充分對接《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全面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我市建設領先的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提供相關的資金政策支持。
《暫行辦法》通過強化資金要素保障為抓手,推動完善新興產業投融資鏈條布局,以政府引導基金激活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加速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水平,助推引育更多高精尖企業,持續提升產業主體的創新實力和集聚優勢,從而優化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格局,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和可持續的全面發展提供強勁動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