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廣州市禁鳴喇叭政策措施自1997年實施以來,在切實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和居住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為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根據近年來對禁鳴喇叭管理工作相關要求,以及人民群眾對噪音污染防治的意見要求,廣州市公安局將禁鳴喇叭范圍從市區擴大為全市,即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機動車鳴喇叭,并結合法律要求和實際情況,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等特殊情況。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六)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項規定機動車輛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鳴喇叭路段和區域鳴喇叭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文件制定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實人民群眾對噪音污染防治的意見要求,切實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環境和居住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
四、文件主要內容
(一)明確禁鳴喇叭范圍:全市范圍所有道路。
(二)明確禁鳴喇叭時間:每天0時至24時。
(三)明確禁鳴喇叭特殊情形: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二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經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核準安裝警報器并懸掛部隊號牌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喇叭和警報器。
(四)明確違反禁鳴喇叭規定處罰依據、處罰主體: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該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