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按照《廣州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穗國資監管〔2019〕2號)關于“各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指導意見規范物業租賃行為”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二、政策條款介紹
《意見》共八條,具體如下:
第一條主要明確了區屬國有企業物業租賃工作總體要求;
第二條分別明確了《意見》適用主體和范圍;
第三條分別明確了監管主體職責和責任主體職責;
第四條對決策審批程序、單次租賃期限進行規范,其中:企業擬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若承租方對物業升級改造需投入較大的,經區屬企業充分論證規范決策,并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租賃期方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年;對因公共利益、區政府產業引導、重大招商引資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需要延長租期超過12年的物業出租,由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區政府審批;
第五條明確了公開招租規范流程,要求委托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租金定價基礎應以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并經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租賃期內的租金從第二年開始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遞增3%;
第六條主要對企業的出租物業管理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條明確了企業物業出租監督檢查工作,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照《廣州市從化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明確了其他企業物業租賃要求細則。
三、政策有效期限
《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