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1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實施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有效期滿后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政府機構改革前2019年再次修訂后施行至今。該辦法發布施行以來,規范了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工作,明確了建設各方的管理責任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管職責,有效保障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
為適應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趨勢,有必要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具體理由如下:
(一)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
(二)相關標準規范的修訂和法規規定范圍的擴大。
二、修訂內容
(一)修訂標題名稱和適用范圍。現標題刪除“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城市”二字,修訂為“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由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擴大至軌道交通工程。
(二)刪除工程劃分具體內容,明確人防工程劃分要求。一是《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 50299-2018)已對軌道交通工程按項目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進行了劃分,刪除原《辦法》各層次工程劃分的具體內容。二是就軌道交通人防工程與土建工程共同建設、單獨建設等不同情況的劃分方式,提出明確要求。
(三)進一步明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一是依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優化實施城市道路工程、城市軌道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參照《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刪除原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要求,刪除工程辦理監督登記所需具體資料要求。二是刪除應由企業和社會自我管理的事項。三是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管理、檢測要求及其對應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責任要求,根據當前政策進行調整。
(四)進一步明確工程驗收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竣工驗收的規定。二是進一步明確分階段驗收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驗收管理要求。三是將進一步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項目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的監管職責。
(五)對相關附則進行修訂。刪除企業誠信評價指標體系相關描述。
三、文件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廣州市管理權限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工作;明確了軌道交通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
(二)工程劃分。明確了軌道交通工程劃分層次及參建單位職責;軌道交通人防工程在工程劃分中,就其與土建工程共同建設、單獨建設等不同情況的劃分方式,提出明確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質量行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管理、檢測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工程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職責作出規定;明確工程質量事故的報送及配合處理要求;明確建設單位處理工程質量相關問題的首要責任及相關程序。
(四)工程驗收。明確軌道交通工程根據工程劃分或在不同階段的質量驗收規定;對參建各方在隱蔽工程、中間交接質量、重要使用功能檢查、工程質量驗收等驗收時執行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項目工程等質量驗收時執行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分階段驗收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驗收管理要求;明確了工程監督機構應對單位工程、項目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實施監督。
(五)附則。鼓勵軌道交通工程參與優良樣板工程創建及業績申報;明確了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同時,滿足上位法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