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解讀材料】
一、修訂背景
《廣州市司法局規范行政給付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廣州市司法局于2013年11月修訂并報原市法制辦審查通過后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2018年11月30日經原市法制辦審查通過,予以重新發布。
《規定》施行六年以來,有效推動了廣州市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水平的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的上位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等法規和規章,近年均已重新修訂且內容變化較大。市司法局依據上位法,并結合新實施的《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程序的規定》《廣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標準》之規定,對涉及到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和細化,確保能夠更好的執行和落實法規、規章,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規范發展,服務質量不斷提升。
二、修訂內容
原《規定》標題修改為:《廣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實施及補貼發放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作為全市司法行政部門實施法律援助和發放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依據。《細則》刪除了原文中與上位法重復或沖突的條款;解決“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如價值較大的資產的認定、案件征選流程和直接指派的情形等;分別細化了刑事類、民事和行政類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明確了其他法律援助補貼發放的情形。
(一)修改與上位法重復或沖突的條款
對于《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程序的規定》已作出新的規定,刪除、修改了與上位法重復或沖突的條款。
(二)明確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內容
解決“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如:價值較大的資產的認定、法律援助方式的適用情形、案件征選流程和直接指派的情形、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信用懲戒等。
(三)細化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
本《細則》就特殊情形下如何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的標準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藉此進一步推動規范法律援助辦案流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1.確定中心城區案件、非中心城區案件的判斷標準
綜合考慮各類法律援助案件辦案環節,明確以開庭地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地或監視居住地、閱卷地、證據調查地、辦案機關所在地、執行機關所在地、執行對象所在地作為參照地,有上述地點任何一項在非中心城區的,即可適用非中心城區案件補貼標準。
2.細化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細化了法律援助人員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工作環節及其對應的補貼金額。
3.細化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其一,細化了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環節及其對應的補貼金額,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援助人員完成的工作環節發放補貼;
其二,明確了共同訴訟案件中,同一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兩個以上的受援人的補貼發放標準。
4.明確了其他法律援助補貼發放的情形
明確了兩倍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的情形;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促成案件和解或調解、提起反訴時增加補貼的具體標準;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多次開庭增加補貼的具體標準;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專家辦理法律援助事務、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的補貼發放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