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序號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后條文 |
第一條 | 為鼓勵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依據《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4〕33號)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為鼓勵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于越秀、天河、海珠、荔灣、 白云、黃埔六區,花都、番禺、南沙、從化、 增城五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每年向市城管委提供執行情況報告。 | 本辦法適用于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區,黃埔、南沙、從化、增城四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執行情況報告。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低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在垃圾投放過程中容易混入其他類生活垃圾,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處理,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處理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塑料類等固體廢物。 | 本辦法所稱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中規定的固體廢物。 |
第四條 |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的組織實施。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并及時撥付。 商務、供銷社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的組織實施。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并及時撥付。 商務、供銷社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廢管中心”)負責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的核算和支付手續辦理。 |
第五條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務委、 市供銷總社制定《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 根據市場情況對低值可回收物目錄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務部門、市供銷總社制定《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低值可回收物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六條 |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回收處理服務企業實行供應商庫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回收處理服務企業列入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供應商庫(以下簡稱“供應商庫”)。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供應商庫中通過比選擇優的方式選擇企業進行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企業進行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 |
第七條 | 列入供應商庫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處理規模(單一品種年回收處理達到 5000 噸以上,多項品種年回收處理 1 萬噸以上); (三)在廣州地區有與承接項目相匹配的回收網絡、 規范的處理場地和先進的設施設備; (四)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五)近三年內無違法違紀行為, 社會信譽良好; (六) 具有切實可行的服務方案; (七)對低值可回收物的處置符合國家循環再利用的要求; (八)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四)具有切實可行的服務方案; (五)對低值可回收物的處置符合國家循環再利用和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 | 列入供應商庫的回收處理服務企業應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列入供應商庫的回收處理服務企業必須履行服務承諾,做好 統計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購買服務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展工作情況。 | 服務企業應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服務企業必須履行服務承諾,做好統計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購買服務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展工作情況。 |
第九條 |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量由區、街和供應商以“聯單”方式核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 “聯單”進行確認。 |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量由區、街道(鎮)和服務企業以“聯單”方式核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聯單”進行確認。 |
第十條 |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對供應商的上一個月聯單統計數據,并于每月 10 日前將核對后的數據報送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廢管中心),每季度結算一次購買服務費用。 |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對服務企業的上一個月“聯單”統計數據,并于每月10日前將核對后的數據報送廢管中心,每季度結算一次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按市占70%、區占30%的比例從生活垃圾處理經費中支出。 |
第十一條 | 廢管中心根據供應商計量結果、 合同價格等數據,計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補貼, 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由廢管中心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補貼支付手續。 當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補貼單價執行廣州市上年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 廢管中心根據服務企業計量結果、合同價格等數據,計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全額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支付手續,由市財政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撥付給服務企業,其中區負責的30%處理服務費納入市區財政結算事項,由區財政上解給市財政。 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按廣州市2019年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執行。 其他年度當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執行廣州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
第十二條 | 供應商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供銷社、相關行業協會,對供應商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每半年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服務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每半年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第十三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應商違反有關規定,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可向市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
第十四條 | 列入供應商庫的回收處理服務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供應商資格: (一)受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限期內不整改的; (二)違規將承接區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納入回收處理數量,要求承接區財政購買其服務的; (三)不按回收處理程序及相關技術規范分揀加工處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沒有進入利用環節的,或將低值可回收物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的。 對違規回收處理的企業,依照合同約定追繳已支付款項,涉嫌違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 服務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受到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限期內不整改的; (二)違規將承接區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納入回收處理數量,要求承接區財政購買其服務的; (三)不按回收處理程序及相關技術規范分揀加工處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沒有進入利用環節的,或將低值可回收物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為生活垃圾處理的。 對違規回收處理的企業,依照合同約定追繳已支付款項,涉嫌違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
第十五條 |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供應商收到中標、成交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放棄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購合同義務或者不按認證要求履行回收處理義務的,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服務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服務企業收到中標、成交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放棄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購合同義務或者擅自變更、中止、終止采購合同的,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