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根據《中共廣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有關事項的通知》(穗編字〔2019〕241號),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依委托實施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方面的行政執法職權相應地收歸市交通運輸局,將涉及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等方面處罰職權的調整。
(二)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42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第17號)等規章的新頒修訂情況,增加或者調整上述規章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處罰職權。
(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部分行政處罰職權的違法程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節,增設或者優化不予處罰的裁量標準。
(四)為認真吸取江蘇“9.28”等近年來安全事故的教訓,進一步壓減道路客運領域嚴重違法行為的安全風險,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嚴厲打擊道路客運領域使用19座及以上無《道路運輸證》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或者站外攬客以及未按規定對客運車輛動態監控等嚴重違法行為。
二、相關法律政策依據
(一)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二)參考依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19〕6號)。
三、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在起草過程中,在充分征求相關區級職能部門意見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后,在原有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裁量權規定》),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后印發施行。
四、《裁量權規定》主要修訂情況
(一)根據《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有關規定,將《裁量權規定》原第十三、十四條合并為第十三條,并相應調整后續條文的序號。
(二)增加《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163項行政處罰職權,同時將《裁量權規定》第七條中“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的表述修改為“交通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三)增加《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10項行政處罰職權;調整《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涉及10項行政處罰職權的條文序號,并優化部分裁量標準的表述。
(四)增加《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關于議價、違規收費等2項行政處罰職權;優化《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議價、無正當理由拒載等2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標準。
(五)對于經營者(包括企業和駕駛員)未按規定攜帶許可證件的輕微違法情節,增加或者優化“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營運證)”等6項行政處罰職權中“不予處罰”的裁量標準。
(六)將道路客運領域使用19座及以上無《道路運輸證》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作為嚴重情節,納入“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等4項行政處罰職權中頂格處罰的裁量標準。
(七)將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站外攬客和未按規定對客運車輛動態監控等嚴重情節,增設并相應優化《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涉及的19項行政處罰職權中關于吊銷經營許可等頂格處罰的裁量標準。
(八)為遏制危險廢物違法轉移等行為,將“運輸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作為嚴重情節,納入“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等4項行政處罰職權中頂格處罰的裁量標準。
(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簡稱“新《客規》”,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將于9月1日起生效施行,一是按照《規定》第八條關于道路運政處罰主要考慮違法次數的原則,增加了10項執法事項及其裁量標準。二是根據新《客規》關于對違法行為表述、法律條文序號、處罰內容的具體修改內容,分別調整了34項執法事項的行為表述、條文序號、裁量情節和處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