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關于加強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屆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于加強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的決定
為確保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的順利舉行,根據(jù)《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保障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以及《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決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地下空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間的產權人、產權人委托的地下空間物業(yè)管理單位、地下空間的使用人(以下統(tǒng)稱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地下空間安全。
三、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
四、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人員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應急疏散通道、配電間、換氣風道口等重點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對進入用作經營性倉庫、機動車停車庫的地下空間的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阻止其進入;發(fā)現(xiàn)可疑人員、車輛、物品的,除采取阻止進入的措施外,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違反本決定規(guī)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處理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七、違反本決定第五條,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未按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對進入用作經營性倉庫、機動車停車庫的地下空間的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未履行阻止進入、報告義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民防、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對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使用條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地下空間,應當責令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對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直接責令停產停業(yè)。
九、本決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
主題詞:公安建筑 安全 命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0年10月2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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